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请详细一点,主要包括经济,军事,农业,政治等等?

北宋中叶以后,内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续膨胀激涨,真宗景德年间(1004年-1007年)内外官已达一万多人,仁宗皇祐年间(1049年-1053年)达两万多人,“十倍于国初”,导致冗官、冗费激增,执政大臣多“榻茸常材,斗筲小器”,“班仅庶僚,非有殊迹,亦被横赐。”,保守主义盛行,不得不与豪,强,地,主妥协,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迫,使,农,民转职军旅,使得军队人数激增。北宋初年给予军、公,人,员极大优惠和特,权,可免除差役和赋税。对外方面,对辽、西夏等国的战,争,仁宗庆历年间(1041年-1048年)军队人数是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人,使得,军,事,费,用增加,“养兵之费,在天下据七八。”,将不专兵和军纪不明使宋军严重缺乏训练,终日“游戏于廛市间,以鬻巧诱画为业,衣服举措不类军兵”,“卫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英宗治平二年,岁入达一亿一千六百一十三万之巨,官费、军,费等支出却达一亿二千零三十四万,很明显是入不敷出。使得北宋的国,库,空,虚,人,民,生,活,压,力更加沉重。真宗朝有李顺、张余等领导益州贼乱,之后,持续爆发小规模的匪,乱,“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强如一火”。
神宗熙宁元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熙宁二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同年二月,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学士范镇认为实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七八月间范纯仁上书皇上,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吕诲上书劾王安石巧诈,说他:“置诸宰辅,天下必受其祸”。一次宋神宗和文彦博讨论变,法之事,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马光给王安石写了三封长信——〈与王介甫书〉责难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又置提举常平广惠仓使者”,“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灭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输法于江,淮,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以辱之,或言于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如此,而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于恕乎!”;列举实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废弃新法,恢复旧制。王安石则写了〈答司马谏议书〉回复:“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后来两人完全绝裂,司马光跟皇帝辞职,隐居洛阳专心撰写《资治通鉴》。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经济方面:
制置三司条例司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神宗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负担。
青苗法
神宗熙宁二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 (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方田均税法
神宗熙宁四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市易法
神宗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军事方面:
保甲法
神宗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此制度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相当于现代的民,兵,制,度。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置将法
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质,素。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神宗熙宁六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教育方面: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即死记硬背之道理)、存进士,神宗熙宁三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神宗熙宁四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
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王安石急于求成,推行过急,利弊互见,并遭到许多守,旧,官,员,反,对。王安石又自视过高,不愿接纳别人的意见。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继宗“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
韩琦在神宗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
神宗熙宁六年,大旱,安上门监郑侠画《流民图》,图中流民或身背锁械,或口食草根,告诉皇上说旱灾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对变法产生重大怀疑。王安石认为“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司马光又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
神宗熙宁七年,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出知江宁府。变,法,运,动由韩绛、吕惠卿等人继续执行,吕惠卿师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
神宗熙宁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复职,继续执行新法。入京途中,王安石夜泊瓜洲,有一诗:“京口瓜洲一水间,钟山只隔数重山。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同年十一月有彗星出现于天,曹太皇太后与高太后哭劝神宗帝不能用王安石。
神宗熙宁九年,王安石爱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潜心学问,不问世事。
哲宗元祐元年司马光,执,政,尽废新法,苏轼、范纯仁等人皆曰不可,温公执意而行,“熙宁变法”以司马光的“元祐更化”结束。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马光病逝。史载王安石退居金陵时“闻朝廷变其法,夷然不以为意;及闻罢助役,复差役,愕然失声曰:‘亦罢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终不可罢也。’”元佑元年二月,罢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八月,司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
苏轼在反对免役法时说,“自古役人之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终为天下所可常行”;还说“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官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若厨傅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圣观”,但是后来苏轼又认为免役法确实可行,他在《与滕达道书》中承认,“吾齐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十余年后元祐更化时,苏轼反对司马光废除免役法,他说“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
哲宗元祐八年,在宣仁太后主导下,致力于恢复祖宗旧制,“凡熙宁以来政事弗便者,次第罢之”。支持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丰党人”,反对变法者被称之为“元祐党人”。从此宋朝进入了党,争的泥沼,不可自拔。
从各项经济上改,革,内,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甚大,其中理,财,方,面最为重要,只可惜实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时人抨击。平情而论,王安石变,法遭到失败,不能完全推到守,旧,派反对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检讨。下列可就五方面论之:
政,策未能对症下药:王安石鉴于庆历新政的失败原因在于官,僚,集,团的反对,改,革不及于官,僚,体,制。因此王安石的变,法所针对的只是皮毛,远未到核心问题——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则是因为冗官。财,政问题解决不了。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针对支出太多问题,反而是以增,加,国,库,收,入为主,如此则不能解决财,困。又如军,事,改,革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非针对到宋朝的军,事,死,穴——强干弱枝、重文轻武政,策。不过元丰官,制,改,革重点在解决兼职暂代导致的冗,官问题,此由神宗推行,效果不大。
政,策本身之缺点:如青苗法之实行,与理想相去悬绝。如果贫困民户自愿请,贷,官,钱,尚有可说,但实际上是地,方,官,强,迫,农,民五家互保后在逐家派定数目,称为散青苗,地方官为了保障秋后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对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贫下之户,盖怕贫下户无力偿还,这还谈什么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这数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负担的。
托古改制:王安石说他的新法皆出于先王及孔子遗训,以塞反对新法之人的口,如将青苗法比之“周礼”之泉府;免役法本之于“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禄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于先王之农为兵,市易法比于汉之平准。古今风俗不同,环境各异,源于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时合宜。
刚愎自用:王安石性刚,与神宗议论国事,有所抗辩,声色俱厉,神宗每为之改容听纳。创行变法之初,司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过,自信太厚,王安石覆书抗议,深不以为然,二人本是极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从此画地绝交。
任用非人:王安石不乐闻逆耳之言,但喜欢听人恭维和奉承话,于是投机份子章惇、吕惠卿、沈括、李定之流,曲意迎合,因缘重用,遂使新法的推行变,质。
历代评价:
明代杨慎的《丹铅总录》对王安石极尽毁谤之能事,谓为“古今第一小人”。最严厉的指控是:“王安石的变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李贽评价:“(王)安石欲益反损,使(宋)神宗大有为之志,反成纷更不振之弊。此胡为者哉?是非生财之罪,(乃)不知所以生财之罪也!”
入清后蔡上翔则有《王荆公年谱考略》一文为王安石之辨诬,以为“荆公之时,国家全盛,熙河之捷,扩地数千里,开国百年以来所未有者。南渡以后,元佑诸贤之子孙,及苏程之门人故吏,发愤于当禁之祸,以攻蔡京为未足,乃以败乱之由,推原于荆公,皆妄说也。其实徽钦之祸,由于蔡京。蔡京之用,由于温公。而龟山之用,又由于蔡京,波澜相推,全与荆公无涉。”。
梁,启,超的《中国六大政,治,家—王荆公》一书为王安石及其变,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参考蔡上翔的《王荆公年谱考略》,把王安石比作中国的克伦威尔,说他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垢”,称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青苗法和市易法实为近代“文明国家”的银行雏型,免役法堪称“与今世各文明国收所得税之法正同”。神宗熙宁八年,农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后,“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沟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所兴修利水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汴河。”《宋史》载:“熙宁、元丰之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岁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梁启超对变法的结论是:“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
邓广铭、漆侠皆肯定王安石变,法。王曾瑜则以聚敛为由,否定王安石变,法。
2008年,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结束后接受记者访问时,曾引用“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这句话来表明他实行改,革的决心。
列,宁误认为王安石变,法曾实行过土,地,国,有的措施,因此称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
王安石父亲为都官员外郎王益。王安石少好读书,一过目终身不忘,写文章时动笔如飞,看到的人皆佩服其精妙。19岁前的王安石随父四处游历,接触社会现实,深深了解民间疾苦。于宋仁宗庆历二年高中进士第四名,签书淮南判官,去鄞县当知县。“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嘉祐二年,任常州知州,得与周敦颐相知,声誉日隆。嘉祐三年十月下旬,被召回京师。
嘉祐三年,王安石向宋仁宗上万言书针砭时弊、要求改革,“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嘉祐五年,为三司度支判官,“闻者莫不喜悦”。宋神宗久慕其名。熙宁变法时,王安石提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是为三不足之说。天变不足畏,即人间不关天,带唯,物,主,义,色,彩。祖宗不足法,强调社会在变,革发展。人言不足恤,不必在意保守派。
1069年宋神宗时,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在中央设立改,革,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推行了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和募役法等新,法;改,革,科,举,制,度,不再注重诗词歌赋;改,革,官,制,加强尚书省实权,裁冗官;改军制,进行火器开发,推行保,甲,制,度,注重练兵。1070年升任宰相(中书门下平章事),熙宁五年八月,派秦凤路沿边安抚使王韶用兵西夏,发动“熙河战役”,收复了河湟(青海省东北部)失土,对,西,夏,战,争转守为攻。
变法一开始就遭到官,僚和地主的强烈抵制,在政,府,机,构,改,革,推行难度大,又急于求成,地,方,官,员带抵触地执行,对一般民众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旧党首领司马光去信,希望王安石不要一意孤行,停止变,法。王安石在回信中说:“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
《宋史》上说:“于是吕公著、韩维,王安石藉以立声誉者也;欧阳修、文彦博,荐己者也;富弼、韩琦,用为侍从者也;司马光、范镇,交友之善者也:悉排斥不遗力。”慈圣、宣仁两太后也在宋神宗前哭说:“王安石乱天下。”而他也用人不善,阵脚不稳。终在1074年、1076年两次被罢免职务。
宋神宗死后,原反对派首领司马光(曾因与王安石政,见,相,左而被排挤)在两太皇太后的支持下任宰相,几乎废除了所,有,法,案,从此新旧党争不断。变,法,失,败,后,安石则退居江宁,司马光的行动对他打击很大。元祐元年,王安石在江宁府的半山园去世,宋哲宗赵煦追赠王安石为太傅,并命中书舍人苏轼撰写《王安石赠太傅》的“制词”。王安石是唐宋八大家里唯一没有遭逢贬谪他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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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9
可分为理财和整军两大类。前者包括,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和方田均税法等;后者包括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和设军器监等。总的来看具有进步的作用。均输法,市易法和青苗法是对富商和地主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盘剥农民的行为进行打击,也增加政府收入。方田均税法和免疫法是限制官僚地主的特权,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政府收入。农田水利法有利于农业生产。保甲法,保马法,将兵法和设军器监则有利于加强军事力量,巩固边防。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5-31
 一、机构改革
  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二、改革税赋
  方田均税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四、军队改革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举
  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5-29
一、机构改革
  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二、改革税赋
  方田均税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四、军队改革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举
  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于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为改革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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