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律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又为什么要强调其积极性

如题所述

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这个是马克思的观点,别的学说是不承认的,要研究这个问题首先你要假设马克思正确。
那么
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又为什么要强调其积极性,因为中国官方理论说法中国是工人阶级统治。那么也就是大部分人都是统治阶级,所以当然要强调法的积极作用。因为法维护的统治阶级利益就是广大群众(大部分人)的利益。中共将人民利益和阶级利益结合起来,然后法自然就是人民统治的工具,强调积极性就是强调维护统治。这是相当高明的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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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7
人民民主专政,对于人民实行民主,对于少部分破坏大部分人利益的实行专政,也可用于强调法律,法律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如果有一天统治阶级没了,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向共产主义过度的一个阶段。
第2个回答  2015-10-27
西塞罗的“自然法治原则”较人治政治是一个进步。因为人治的本性即使再明智也难免带有主观好恶和情感的偏差,而法律是正义和理智的天平。法律的一个突出价值在于用公正的成文程序来维持社会秩序。而人治等于将国家命运寄托在经常变幻的感情之上,而非严实可靠的理智之上。 法律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固然是统治阶级工具。但法治将社会矛盾和斗争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对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有积极意义。
第3个回答  2019-03-13
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这句话,虽然对,但是并不准确全面。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它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避免人与人之间的任意行为产生矛盾,冲突。
可以说,这两个作用,地位是相等的。不过马克思身处的时代,是资产阶级利用法律压迫工人最严重的时代,阶级矛盾最尖锐的时代。马克思身处那个时代,也有其历史局限性,他为了反资本主义,过于观注了第一个作用,而忽略了第二个作用。
而法律的第二个作用,正是其积极性所在!是不能,也不应该被忽略的。
所以,在现有马克思理论没有更改前,在表述法律本质时,必须同时要强调其积极性,作为其理论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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