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病事假的相关准则

有法律依据的。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川委办[2010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办法,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应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其中: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按规定享受产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产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含夫妇双方),其计划外生育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在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由单位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工作日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时间不足休假工作日数的,补足休假工作日数。

  七、在各类学校(含出国)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进修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八、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缓刑的,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待解除处分或处罚期满后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次年起恢复休假待遇。

  九、工作人员的休假假期当年有效,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个别工作人员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合并使用,但不能间隔一年,单位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十、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假的,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妥善安排好工作人员休假,每年安排休假的人数应达到本单位在册在岗符合休假条件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工作人员应自觉服从单位的统一安排,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休假前后要切实做好工作交接,以免贻误工作。

  十二、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办法。

  十三、各地、各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确保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十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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