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87.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去向不明。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房屋登记部门撤销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B.吴某是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记部门不应当撤销给吴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C.江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D.江某提起行政诉讼最长期限是20年,自房屋登记机关作出过户登记之日起计算
答案:AD。
我的问题是,吴某确系善意第三人,依物权法确实已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撤销登记,则意味着吴某会因此失去房屋的所有权,那吴某的物权又怎样得到保证呢。所以我个人认为B选项是正确的。 求解释!!
吴某只能向秦某主张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及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追问
你说的完全正确 我的问题也开始于此。
但吴某确系善意第三人,为何不能凭此得到房屋所有权?
再说如果不动产公示登记也可以撤销,那么公示效力何在?
第一,行政撤销以为这物权自始就未转移。善意第三人,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本题中交易本身并不合法,不可以称作为善意第三人。
第二,本题撤销登记行为并不对抗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三,虽然吴某失去房屋所有权,但是法律赋予了他可以以对方欺诈行为骗取房款,合同无效主张秦某返还买房款。
第四,现实生活中基本上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有时候应试的时候多考虑出题考点,而不是钻牛角尖。你把自己当做是法官去做题,如果你把自己作为某个受害者去做题,容易钻牛角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