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2012年5月31日与丙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定向增发普通股给A公司,A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丙公司8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5月31日,甲公司定向向A公司增发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当日收盘价为每股16.6元。通过此次增发,A公司共计持有甲公司6.33%的股权.
5月31日,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
丙公司除一样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有差异外,其它都与公允价值相符。
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84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600万元。
请问,甲公司合并成本,与商誉价值。
答案为:合并成本为16.6*1000=16600万元
因购买日被合并方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
(固定资产增值额12600-8400)*25%=1050万元,
故合并商誉=16600-(20000-递延所得税负债1050)*80%=1440万元
我觉得合并商誉不是应该等于16600-20000*80%=600万元吗?
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啊?
在考虑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需要考虑购并时被合并方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在确认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需要扣除这部分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在进行合并商誉的计算。
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账,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
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
扩展资料
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