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感染上爱滋病,该由 谁承担责任?

2013年5月31日在得知犯罪嫌疑人生重病后(此前未知感染了爱滋病),家属打电话向破案警察求助,该警官以犯罪嫌疑人诈病等原由拒绝受理保外就医手续,并讥笑家属以小肚鸡肠的方式逃避责任。
该犯罪嫌疑人由于涉及保险诈骗被传唤后拘押,被传唤前夜与其女友居住,2013年6月1日在得知犯罪嫌疑人被诊断为爱滋病后,其女友以化名方式去医院进行化验,HIV为阴性。公安机关已于当天把嫌疑人的化验单收缴了。

若确定在看守所内染病,可以依法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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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5
您好,我们是西南民族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针对你的情况,我们作出如下答复(学生意见,仅供参考):

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嫌疑人究竟是在看守所外还是被关押后染上的艾滋病。

第一,如果是在看守所外染上的艾滋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很明显,看守所在收押嫌犯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属于玩忽职守,按照《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玩忽职守”及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进入看守所后染上艾滋病的,那么看守所则未能尽到保证人犯防疫及卫生清洁义务,使得嫌犯染上艾滋病;且在嫌犯生重病后拒绝受理保外就医,并想法设法隐瞒过失,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弄虚作假、隐瞒案情”的规定,按照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若想确定看守所责任轻重,就要弄清楚嫌犯到底是在看守所外还是在看守所中染上艾滋病的,若是在看守所中染上的,那么看守所将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出以上答复,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欢迎致电:028-85708540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6-01
你好!

感染HIV与公安机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至于公安机关收缴化验单是什么用意?如果是拿去证实,是可以的,这也是采取其强制措施的依据,如果收缴,是其他不合法的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申诉!
第3个回答  2013-06-01
艾滋病通过三种途径传播.第一,母婴,第二,血液,第三,性.本案例中,第一种可能性可以排除.就只有第二和第三种.如果本人知道自己是如何感染的话,那么就可以找责任人了.如果自已去找XJ玩时被感染的话,那么,就只有自己自食苦果.如果是正规输血的话,那么国家会赔偿的.不管怎么样,如果感染了HIV的话,那么至少可以不用关押了.
第4个回答  2013-06-01
这里把犯罪嫌疑人称为甲.
1:首先必须弄明白甲感染上爱滋病.
2:女友可以做为证人,即在甲被抓进看守所前的时间里有跟女友进行能传染爱滋病的行为.
3:如果确认甲是在看守所内染病,那么请甲说出怎么染上的.这很关键.
4:在看守所内染病由看守所相关单位或相应责任人负责.(这不用专门来问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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