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保的后续调查

如题所述

曾强保2011年5月8日被抓,两少女2011年5月14日通过自救行为才获救,近7天无人送饭送水。他心存侥幸,导致两名被囚女子险有生命之危,所以他还有故意杀人未遂的嫌疑。
——法官
“我并不想逃脱死罪的制裁,我也是有儿有女的人,我只希望能够依照真实的证据,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曾强保
庭审对话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照每项犯罪事实向曾强保进行讯问。
“你是否对小菲、小茜在地窖中实施殴打?”公诉人问曾。
“没有。”
“你有没有想过有一天会被发现,有没有想过把她们放出去?”
“我想过会被发现,但从没想过放走她们。”
“我绝对没有对小菲、小茜奸淫共百余次,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怎么得来的。”曾打断问话喊道。
之后,每当公诉人问及其他几项犯罪事实是否为曾所为时,曾均直接回答“没有”。
由于曾强保并不配合公诉人的讯问,庭审进入举证阶段。
在长达1小时的举证过程中,公诉方列举了本案大量被害人的证言、证物及曾某自己所作的供述。
“我被曾关到地窖,里面的床上躺着一个女子,她脚上系着脚镣。之后,曾解开她的脚镣,用细铁链把我们绑在一起。”小菲在证言中表示。
庭审焦点
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表示:曾强保在其居住地周边相对较小的范围内,随意选择作案目标施暴,受害人均为中青年女性,其犯罪手段卑鄙、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此次受审,其认罪态度差,应以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非法拘禁罪四罪并罚,建议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曾强保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曾为追求性刺激而犯罪,但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严重后果。并且,在多次作案时,遭反抗即主动放弃奸淫行为。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并不是极其恶劣。
另外,在公安机关曾主动交待了多项犯罪事实,应属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同时,辩方还认为,曾强保曾到医院进行治疗,精神恐有异常,应属限制责任能力,故请求法庭对曾做精神鉴定。
“不死人难道就可以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公诉人反驳,案件所产生的后果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我国法律规定,强奸案件的恶劣程度并不仅依照是否致人死伤来评定,曾强保拘禁两名弱女子长达一年多,并实施了暴力,所产生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对于曾是否需要做精神鉴定,公诉方认为其在接受审查时,均神志清醒、应答正常,并无精神异常迹象。
绳之以法
一审
2009年7月2日晚10时许,年仅18岁的女子红红(化名)也被曾强保如法炮制,锁进地窖中施暴。两名少女在地窖内被囚禁关押分别长达590天和317天。2010年5月8日,曾强保被警方抓获,警方从曾家位于青山区北湖农场徐家岗村的地窖中救出两名被囚少女。
曾强保强奸一案于2011年11月16日进行不公开庭审,曾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精神病申请鉴定。曾强保一度向警方供述称:感觉实施强奸有特别的生理满足,每次尾随、跟踪单身女的时候,心中就有一种亢奋感,有时莫名烦躁、冲动,“怀疑这样的病态举止是精神病,我也曾借他人之名到医院看过精神疾病”。辩护律师也提出,曾强保属严重精神障碍,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审
2011年7月18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曾强保非法拘禁、强奸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曾强保不服当即提出上诉。
经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关于上诉人曾强保提出公安机关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从检材的提取到鉴定程序均合法有效。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曾强保还提出“我挖地窖的目的是为了做灰砖出售”的上诉理由。经查,曾强保挖第一个地窖的目的不排除是做灰砖出售,但并不影响其后来用于强奸、拘禁被害人红红、丽丽的事实的成立,亦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曾强保提出“我有严重精神障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曾强保一审、二审均未提供其有精神异常史或有精神病家族史的相关证据。曾强保作案动机和目的明确,作案前策划周密,作案过程及作案后自我保护意识强。开庭审理时,曾强保回答问题切题。故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湖北省高院认为:曾强保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曾强保为长期发泄其性欲,将被害人红红、丽丽非法拘禁于阴暗潮湿、污秽不堪的地窖内,长期、多次奸淫红红、丽丽,严重摧残了二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另外强奸作案9起,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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