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论述中国古代德治主义的文化传统是什么?

请结合中国政治思想史。

从周代的“明德慎罚”到孔子的“为政以德”,关于中国古代悠久的德治主义传统,已经是一个被众多学者谈及的确论。而究竟是哪些因素的作用使德治主义成为中国历史中,而且仅仅在中国历史中才出现的独特的文化现象?德治主义与中国的文化传统究竟是怎样的关联?在现代性的视域下如何看待文化传统?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血缘型社会与中国古代的德治主义
在谈到中国古代社会的特质时,许多研究者都认同一点,即,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血缘型的社会。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中关于乡土的中国社会就是血缘社会的观点,已经成为各个学科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特质问题的理论出发点;法学家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从家族和婚姻的角度来说明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在强调血缘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从伦理法的角度来说明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血缘社会;当代学者何新指出,血缘亲族关系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上的一个根本特点,由此决定了中西文化的不同[1]。当代史学家王家范教授也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以家长制为核心的血缘关系在中国社会中始终是最具原生性的人际互动模板,属于社会深层结构性质的东西。”[2]血缘与生育相关,由生育所发生的亲子关系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但由亲子关系来规定人的地位、身份、权利义务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却是血缘社会的特征。
众所周知,在古代希腊,由于独特的地理生态环境、商品经济的充分发育,希腊人的血缘社会组织被彻底打破,个人观念、权利意识、法治精神因此而生长出来。在理论上,人们相信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优于人治”的命题,而在实践上,希腊的城邦制实质上就是古代西方的法治国家。因此,血缘型社会被摧毁成为西方法治精神的重要生长点。而在中国古代则是完全不同的情形,血缘关系并没有被摧毁,而是与地缘相结合,与权力相结合,它不但是维系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要纽带,而且延展到社会生活中,成为社会治理模式的伦理基础,使中国古代社会呈现出与西方法治社会完全不同的特征。
第一,血缘关系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由血缘关系而产生并调节家庭亲子关系的道德规范——孝弟,不但是社会纲常体系中核心的规范,而且成为立法的道德内核和量刑定罪时自由裁量权的伦理解释,使中国古代法律成为贯穿德治主义精神的伦理法。诸如“其父攘羊,而子证之”[3],在孔子眼里,这绝非一个单纯的法律案件,而是一个严肃的道德事件,并且明白无误地表达了父子相隐的儒家伦理立场。在中国古代,一旦出现关涉血缘关系的法律事件,“孝弟为本”就成为至上的伦理原则。
第二,血缘型社会是一个根据血缘的亲疏而组成的由近及远的社会关系网络系统,儒家虽倡“爱有差等”,但同时强调“泛爱众”[4]、“亲亲而仁民”[5]的由亲及疏的仁心的推广,因此在采取何种手段去治理社会的问题上,儒家相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6]的情感基础和“由亲亲推之,然后及于仁民”[7]的推恩、推爱力量,认为以“政”和“刑”的一手去整饬社会,不如用“德”和“礼”的一手去教化人心,用以德化民的方式把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整合到血缘的关系网络中。
第三,由于重视血缘纽带的重要作用,传统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了强烈的血亲情感,“血浓于水”是人们对血亲关系的心理认同。中国传统的法文化是崇尚和谐精神的文化,尤其注重人际和谐,因此在德治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以和为贵、贱诉讼、重调解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总之,在中国古代,血缘型的社会关系成为德治主义的土壤,反过来,德治主义又进一步强化和固化了血缘的纽带。
二、农耕文明与中国古代的德治主义
从现存的文献及古代经济思想史的研究资料中可知,黄河中下游地区是我国古代农业发生最早的地区,是先秦时期主要的农业区和人口聚集区。在先秦时期,那里覆盖着易于耕种的疏松肥沃的原生或次生黄土,气候温暖,水域宽阔,薮泽众多,植被丰富,虽然也频发自然灾害,但总的说来,给我们的先民们提供了宜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以精耕细作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的农耕文明,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它是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延续下来的、主导的经济形态。它既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中孕育出来的,同时又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一定意义上也影响着人们对于道德、法律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
与游牧和工商业不同,因为农业直接取资于土地,所以土地是农业的命脉,土地是种田人的命根。为了精耕细作,中国古代的人们很早就有了对土地的认识和分类,在先秦时期,已经有了“土”和“壤”的概念区分,如在《周礼·地官·大司徒》中,“土”泛指土地,而“壤”则指农田土壤。在有“古今地理志之祖”之称的《尚书·禹贡》中,从土壤分类的角度把“九州之土”划分为白壤、黑坟、白坟、赤植坟、涂泥、坟垆、青黎、黄壤,并指出要根据土壤肥力的不同等级安排生产,制定贡赋。人们认识到土地是农耕赖以生存的根本,并由此而产生出对土地特别深厚的情感,中国人所说的“面朝黄土背朝天”、“土里刨食”形象地诠释了中国人对土地那种复杂的、难以割舍的情感。费孝通先生在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时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8]以“乡土性”来定位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是非常精到的,它并不单纯是一个地域概念,而是一个文化概念,即文化学者衣俊卿先生所说的,“乡村和农民并不单纯是一种地域概念、领域概念或身份概念,农业并不单纯是一种经济形态或社会结构,它首先代表着一种文化存在方式或生存模式”[9]。
从人与空间的关系来看,乡土社会基本上是不流动的社会,人们生于斯、长于斯、老死于斯,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由于人口的不流动,每个人都是他人眼中的熟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节靠的是世代沿袭下来的传统习俗以及被这种习俗浸染的个人良心,而非契约。孟德斯鸠说过,法律和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所以,在乡土社会中没有法律甚至也不需要法律,一切靠约定俗成的“规矩”和公序良俗来调节,形成了“基于情感和血缘关系的发达的自发伦理规范和礼俗体系”[10]。这种文化模式一经形成,就成为个体存在和社会运行的文化母体,既规范着个体的行为方式,也影响着社会的治理方式。因此,乡土的中国不是法理社会,而是礼俗社会,不会出现西方历史上的法治传统,只能是中国的德治传统。
农业在很大的程度上要靠天吃饭,因此中国古人特别重视气候、节气和农时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意义。孔子说“使民以时”[11],孟子讲“不违农时”[12],儒家把尊重农时、按自然节律进行农业生产,看作是德治仁政的重要内容。自然的寒暑冷暖、四时变化、春生夏养、秋收冬藏,对耕作的人们来说,不但有着生产上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人们逐渐在节律的变化中掺杂进去好恶的情绪情感和价值评价。中国文化中所特有的阴阳观念就是一例。阴阳思想起源于农业文明的发源地黄河流域。阴阳的初始意义来自于人们的经验性观察,山之南为阳,山之北为阴,向日者为阳,背日者为阴。人们根据生活、生产中的经验,将经验性的观察与节气、与四时相匹配,认为阳气运行于春夏,阴气运行于秋冬,阳气主生养,阴气主肃杀。可见,阴阳的概念是农耕文明的产物。如果这种阴阳观念仅仅被应用在农业生产中,倒也不失为对自然现象一种素朴的、经验性的认识,而进一步将阴阳赋予了哲学的、政治的、养生的诸多意义和善恶的价值评价,认为“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13],并进一步得出“务德不务刑”的社会治理结论,使阴阳的观点成为德治法治关系思想的形上基础,则绝对是农耕文明下中国古人的理论创建。
经验对农耕文明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知识的传授系统有两条途径,一是靠书本和专门从事知识传授的教育者来传播,二是靠代际的口耳相传。孔子的时代始开私人教育之风,打破了学在官府的教育垄断局面,可见在孔子之前特别是农耕时代的早期,文化传播的载体主要是“人”——经验丰富的老人。《孟子》书中曾说:“天下有达尊三:爵一,齿一,德一。朝廷莫若爵,乡党莫若齿,辅世长民莫若德。”[14]由于农业社会里人口的不流动,人们在随着季候的转换周而复始的劳作中,对经验的崇拜愈发强烈,因为经验意味着便捷,意味着权威,意味着效用,“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15]。年龄意味着资历,意味着经验,意味着话语权,意味着资源优势,在农业社会里尤其如此。在一定意义上,年高即是德高。因此,儒家把长幼之伦看作五伦之一,“长幼有序”就是后来者对经验和资历的尊重。中国古代设三老制,秦有乡三老,西汉有县三老,东汉有郡三老、国三老,其主要功能就是掌管社会教化,“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16],年龄和道德威望是三老的首要条件,也是唯一条件。尊老尚齿作为中国人的道德传统,就是尊重经验、崇拜德行的例证。在长者的身上,经验权威与道德权威合而为一,他因此具有了不可抗拒的人格魅力,成为了垂范众人的样板和表率。因此,在中国古代,尊老尚齿的经验传统与崇尚个人道德魅力的德治传统是一致的,这也必然影响中国古人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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