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务工但在农村居住的人(居住地靠城区)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如题所述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差距较大,农村居民如何适用赔偿标准,对于农村户口的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不尽相同。下面本文就农村居民如何适用赔偿标准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一、裁判相关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在该复函中最高院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该相关条款确定了受害人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赔偿标准。是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3、在地方法院中也有类似规定,如2006年,江苏高院制定了《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的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江苏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一般来说,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予以赔偿。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赔偿标准的主要问题:
1、关于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几点具体建议:第一,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将其作为城镇居民看待。
在城镇务工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当事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如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应提供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合法暂住证明,和其一年以上工作或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所居住城镇的工作或收入证明。第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家庭户籍,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家庭户籍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第三,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征收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2、集镇是否属于城市范畴?在庭审中,有当事人以受害人是在乡镇的集镇工作、生活为由提出抗辩,认为不能认定受害人是在城市居住、工作。
对于何为城市和集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太多明确规定,笔者经查询后大致有以下几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失效)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规定,城市(城镇)是指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市是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镇是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另《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三日 国发[1984]141号)中对集镇也有相关规定:一、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
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 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薄》,
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对新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户要同集镇居民户一样纳入街道居民小组,参加街道居民委员会活动,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从以上相关规定来看,城市即城镇,包括市和镇。集镇是以非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为主聚集的居民点,是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而且在集镇长期工作、居住的人可以落户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户口,显然集镇应符合城市(城镇)的定义。那么对于在集镇居住、工作、生活的农村居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赔偿额。
3、进城务工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民工其赔偿标准问题。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农民工虽是农业户口,但是进入城镇后,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其职业状况、生活条件、居住环境、及其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那么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4、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读书的学生其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作为学生,其无论身在农村还在城市,都无收入来源,但是农村户口的学生在城市学习,其身份性质已完全改变,其消费支出与在农村也不一样。而且城镇户口的学生在城市求学,其同样没有工作,却按城镇标准赔偿,则会造成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故笔者认为,在城市上学的学生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另外,笔者认为,若是在城镇读书的农村户口走读生,即只在城镇读书,但是每天回家、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农村户口学生应当还是以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计算赔偿额。
5、作为在城镇工作的农村居民受害人,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以受害人身份还是被扶养人的身份为基准确定赔偿标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忽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基准,若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居住、生活,而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是否应依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当前,许多法院都是以被抚养人的身份为基准确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从此条文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计算,也就是根据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予以确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而且从理论为上来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性质采取了“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从此理论来看,被抚养人作为抚养人即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其所继承的收入来自受害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来自于受害人,那么受害人收入的多少就决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多少,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自然就决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也就是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应当以抚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为基准,而不是以被抚养人的身份作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6、对于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是否适用同一标准,理论界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标准。在当前的法律中,《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对于其他赔偿项目未予规定。笔者认为借鉴《侵权责任法》所体现的对生命同等尊重、避免在死亡赔偿金标准上的差异而造成不公平现象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法院在裁判时,一般来说,应全部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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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30
  在城市务工但在农村居住的人,如果有证据表明你在所在城市居住工作或生活了一年以上,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第一,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将其作为城镇居民看待。 在城镇务工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当事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如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应提供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合法暂住证明,和其一年以上工作或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所居住城镇的工作或收入证明。
  第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家庭户籍,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家庭户籍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第三,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征收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0-21
在城市务工并居住,要是有暂住证,居住一年以上的,按所在城市进行赔偿。追问

答非所问

追答

怎么能是答非所问呢,受害人需要鉴定伤残等级,然后根据户口进行赔偿。
农村和城市户口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追问

我问的是白天在城镇工作,但晚上又回到农村的家中住宿赔偿按何标准处理。

追答

应当依据农村标准,然后根据伤残等级,医疗费用凭证等进行赔偿。具体有很多项。但最大的一项就是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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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烦那种直接复制文章回答百度知道问题的,就那还能得个推荐答案。郁闷

第3个回答  2012-10-25
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要求,不过证据上还要采取一些技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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