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甲等,为什么医院只负次要责任,已经是医院方面的医疗事故,不清楚为什么不负主要责任?

如题所述

1、《医疗事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所谓“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先病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个“损伤参与度”或“疾病参与度”的问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一般用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术语来表达。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表述的患方负主要责任,就是指受害人自身的疾病是造成医疗损害的主要因素,而医疗过失行为只是诱发因素或促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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