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所导致的是合同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整个合同无效还是违背真实意思的条款无效呢?
《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是导致违背真实意思的条款无效,是不是出现了法律冲突呢?
还请专业人士忙分析一下,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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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1-26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条释义]: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无效及确认的规定。说明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和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机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一般指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了企业的真实情况或作了虚假回答,但对不需要说明的问题的虚假回答不构成违约。同时此条也说明了劳动者不能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蒙骗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说明要讲求权力、义务对等原则。
第2个回答  2007-11-26
在劳动合同领域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这位哥们,你这个问题让法律人看见了都无语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哪里写着是无效呢?汗~~~

还有,劳动合同法第26条说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含义是什么?当然是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除非该部分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它的无效将导致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才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

法律是要细心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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