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理吗?

我是国内一家知名快递公司,管理人员,所管区域,一家月结客户,月底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及时回款,金额8000多,我个人借钱给客户,垫付月结款,为此多拿100元奖金,主观上真的没有想多拿这奖金的想法,主要想为客户分忧。公司以我欺骗和隐瞒骗取公司绩效奖金为由,界定我严重违反公司价值观,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合理吗,期待律师回答,谢谢

1、劳动合同法
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6条,下列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上述6种情况,你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对照,看他们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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