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义务,也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并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义务,也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并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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