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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 产 抵 押 估 价 报 告
估价项目名称: 柳州市金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94号金居商厦1-1号非住宅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委托方: 柳州市金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估价方: 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 丁 娇 黄 翠 萍 王 玉
估价作业日期: 二○○六年八月七日至二○○六年八月八日
估价报告编号: 金诚柳房估字第2006S680807B号
致 委 托 方 函
柳州市金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我公司估价人员对贵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94号金居商厦1-1号非住宅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上述房地产于二○○六年八月七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仅为委托方以评估对象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房地产价值参考依据。
本项评估依据公平、合法、替代、估价时点等估价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遵循严谨的评估程序,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经验得出估价对象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价格:19100元/平方米 ;
建筑面积:59.40平方米;
总价值:1134540元,取整为1134500元整
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肆仟伍佰元整
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六年八月八日
估 价 师 声 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参加实地查勘的人员有:王玉;
6、本估价报告没有人提供专业帮助;
7、本评估报告所采用的相关权证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失实造成评估结果有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8、本项评估仅对委估房地产价值作出合理估测,不作为其权属方面确认的依据,有关权属界定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为准;
9、本估价报告受到估价目的的限制,仅为委托方以评估对象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房地产市场价值参考依据,不宜用作其它用途。报告的有效期限自评估报告完成之日起为壹年。
估价项目名称: 柳州市金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94号金居商厦1-1号非住宅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委托方: 柳州市金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估价方: 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 丁 娇 黄 翠 萍 王 玉
估价作业日期: 二○○六年八月七日至二○○六年八月八日
估价报告编号: 金诚柳房估字第2006S680807B号
致 委 托 方 函
柳州市金居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我公司估价人员对贵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94号金居商厦1-1号非住宅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上述房地产于二○○六年八月七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仅为委托方以评估对象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房地产价值参考依据。
本项评估依据公平、合法、替代、估价时点等估价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遵循严谨的评估程序,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经验得出估价对象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价格:19100元/平方米 ;
建筑面积:59.40平方米;
总价值:1134540元,取整为1134500元整
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肆仟伍佰元整
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六年八月八日
估 价 师 声 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
5、我们已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参加实地查勘的人员有:王玉;
6、本估价报告没有人提供专业帮助;
7、本评估报告所采用的相关权证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失实造成评估结果有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8、本项评估仅对委估房地产价值作出合理估测,不作为其权属方面确认的依据,有关权属界定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为准;
9、本估价报告受到估价目的的限制,仅为委托方以评估对象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房地产市场价值参考依据,不宜用作其它用途。报告的有效期限自评估报告完成之日起为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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