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修改函是出口方写给进口方的吗

如题所述

信用证修改函指的是出口方在接到信用证后,经过审核发现有做不到或不可接受的条款,要求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函电的话,那么是出口方写给进口方。

如果进口方自己主动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则无需写信用证的修改函给出口方——但受益人(出口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该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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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2
你所说的修改函是什么呢?是那个环节的?

信用证修改一般是这样的2种情况:
情况(1)出口方要求修改信用证——第一步,出口方给进口方发出信函(传真或邮件等),要求进口方向他的银行提交修改申请;第二步,进口方向其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第三步,银行以电报形式发给出口方银行;第四步,出口方银行将收到的信用证修改通知给出口方。

情况(2)进口方主动要求修改信用证——上述第二步、第三步、第四步。

你自己看一下,你所说的信用证修改函,应该是哪个环节的,就能知道,到底是谁发给谁的了。
第2个回答  2012-06-12
如果信用证需要修改,或者扩展日期条款,只要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修改意见,开证行将根据开证申请人的修改意见,向通知行发送修改证。
开证申请人为进口方,通知行为出口方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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