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人企业与B法人企业(其中B为国有)共同出资(A的比例超过50%)设立甲销售型的公司(注册生产型企业所需资格权证未办好,办好后会申请工商变更经营范围为生产生产型的企业,目前还在审批中,未正式投入生产)。
成立后,因为注册资金少,后续产生的很多费用(这些都是真实的)都要支付,是通过分次借款方式向甲公司的法人代表C(C同时也为A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及董事会成员D借款(帐上是其他应付款,以现金走的帐,总计金额相当于注册资本的3倍)的,随后股东A法人企业与B法人企业各按原出资比例增资(增资后注册资金为原来的20倍)。增资后通过甲企业银行存款归还了向法人代表C及董事会成员D的借款(帐上其他应付款平帐。)。
另外,在增资前,甲企业帐上与A法人股东及B法人股东均有挂其他应收款科目,总计金额约为未增资前注册资金的2倍(其中有现金也有银行往来,A少B多,但金额大致相当,B提供的是正式的非经营性统计一结算票据)
请教以下问题:审计中会出现什么问题?会计中如何处理?
1、不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与C、D、A、B的往来款都是无息。
2、B是国有管理公司,实质上其他应收款--B的部分是由甲企业代其支付的款项,因为甲企业要获取相关的**权证才能开始实际生产,而这些款项的费用都是在甲企业要获得**权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因为B是不掏腰包的,所以先挂着与B的往来。
请问与C、D的是现金收的借款,银行存款还的借款。C、D均为个人是否会被疑是抽逃出资?因为事实上的确是发生了的,如有此嫌疑,如何处理?
根据再叙述的情况,如属于C、D先垫支而后甲公司用A、B出资款归还,不属于抽逃。追问
因为原来是现金入的帐,但还款是银行转帐还的,有无必要要CD把钱退回甲的银行存款户上,然后通过甲--A法人股东--来还C、D的款(因为A是甲的法人股东)??不太明白的是,是不是往来款最好一一对应,现金入现金出,银行存款入银行存款出比较好,还是没关系?
追答只要判定问题不大,货币资金形态不作主要关注。如果觉得有必要一一对应,就让甲公司拿现金给C、D的银行进帐处理。你是在验资?
追问不是验资,因为B会到甲审计,就是不知道现在甲与C、D的这个款项处理是否妥当,而B是不掏腰包的,因为C、D毕竟不是法人股东。建议下!!谢谢!!
追答B来关心的重心应该是他的国有资金是否到了,甲是否赢利或正常运转,B既不控股地位、也不是实际控制企业甲,问题不大的。
追问非常感谢!
另外想问下,A是外商投资,A与一B成立的甲公司属于同B一样的性质(国有/国营),还是?
应该是合作投资企业
追问A法人股东是中外合资企业,甲公司每年要做外部审计,出审计报告吗?(除B的审计外)如果要,哪些部门会用到?
追答工商、税务和出资各方、贷款银行,如果在高新区或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报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