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笔贷款属于一笔贷款说明

如题所述

两笔借款可以写在一个借条上,但是必须要在借条当中,对于两笔借款的事实理由,经过原因和借款金额作出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借款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借贷手续要全。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6月25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12-1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3
基本案情
建行灵武分行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灵隆公司所担保的建行灵武分行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向宁夏华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提供的六笔贷款是同一笔贷款,缺乏证据证明。建行灵武分行与华银公司在五年期间签订了六个贷款合同,六个贷款合同的利率不同、用途不同,六个贷款已还清4次,且均为“先还后贷”。
(二)二审判决认定建行灵武分行采取欺诈方式使灵隆公司在错误认识下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缺乏证据证明。2011年和2012年有建行灵武分行工作人员签字的两份《承诺书》所承诺的条件未成就,两份《承诺书》中承诺的内容早已失效,灵隆公司知悉2015年以前贷款已结清的事实,2015年贷款是新的借贷,建行灵武分行不存在欺诈的情形。
灵隆公司提交意见称:
(一)案涉2015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不能孤立于之前的合同,连续五年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后一合同与前一合同具有紧密关联性,借贷双方主观上及借款合同的性质、目的均为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实际为同一笔贷款。
(二)建行灵武分行采取欺诈手段使灵隆公司在错误认识下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不可割裂之前的借款及担保文件对2015年《最高额保证合同》进行单独解释。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围绕建行灵武分行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
(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六笔贷款是同一笔贷款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首先,案涉六笔贷款的债权人均为建行灵武分行,债务人均为华银公司。
其次,华银公司均在贷款到期当天向多个第三方借款,上述借款直接转入其在建行灵武分行开设的账户用于偿还旧贷,建行灵武分行随即发放新贷。灵隆公司提供的电子转账凭证、收据、银行电子回单可进一步证明,通过灵隆公司过桥的资金,华银公司于贷款发放当日即向灵隆公司返还。在上述资金流转过程中,虽介入第三方资金,但并未改变华银公司以新贷还旧贷的实质。
第三,依据华银公司、宁夏天马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亿中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马生军共同出具的《证明》和灵隆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等可以认定,案涉贷款为连续倒贷,实际为同一笔贷款。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六笔贷款是同一笔贷款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灵隆公司违背真实意思对华银公司2015年的借款提供担保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案涉两份《承诺书》规定,宁夏天马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需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并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到建行灵武分行,用于置换灵隆公司为华银公司提供的4900万元借款的担保,灵隆公司不再为该笔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建行灵武分行负责监督上述行为的执行和实施。因案涉六笔贷款是同一笔贷款,故《承诺书》中的规定均适用于该六笔贷款。
但宁夏银东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在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华银公司、建行灵武分行在知悉该事实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灵隆公司,使得灵隆公司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持续为华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故二审判决认定灵隆公司对华银公司2015年的借款提供担保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12-14
两笔贷款属于一笔贷款说明:一是你要去银行开具说明。二是要带好卡和身份证的。
第3个回答  2022-12-14
两笔贷款属于一笔贷款说明:一是你要去银行开具说明。二是要带好卡和身份证的。
第4个回答  2022-12-15
本人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本人有两笔贷款,一笔十六万已还清无逾期历史记录一笔九万的房贷有一个月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