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经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或者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可以依法据实扣除;个人直接向受灾人的捐赠,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直接向捐款箱的捐赠,由于无法取得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不能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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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4
看你通过什么渠道捐款,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