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学校的考试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如题所述

宋代其他类型的学校考试制度,大体参照太学,惟内容不同。如:律学用断案考试学生,习律令考试合格,乃嚼给食。元丰六年(1083)规定:命官在学,始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准吏部试法授官。同时,允许太学生兼习律义,参加公、私试,人等授职。这种考试方式,将学生的实际业务能力与学习成绩结合起来,综合评定等级,并把学习成绩与膳食待遇结合起来,有利于激发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宋代地方学校考试,初无定制。元符二年(1099)开始全部仿照太学三舍法,考试升补也悉如太学。至宣和三年(1121),又全部废止州县学三舍法,考试制度也大体恢复旧制。

宋代学制的另一项重要的构成部分是学规。学规是在历次兴学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完备的。宋代中央官学和地方学校均设有形式、内容各异的学规条制。学规不仅规定学生的行为及课堂、居宿守则,也规定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任务、考试、奖罚方法,实际起到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以及指导办学的法规的多重作用。宋代中央官学的学规多由朝廷统一制定,一些具体的条规也由学官制定。州县学规则由地方长官会同学官共同制定。以北宋至和元年(1054)的《京兆府小学规》为例,就是由多名府学教授、提举府学官及知军府事文彦博联名署刻的。其内容包括:生徒入学,先见教授,交出家长履历及保证书,然后注册;诸生中选若干学长,代师授业并检查学生过失;教授每日授课的内容、考试方式及作业;课分学生三等,按学业程度制定学习进度;对学生违犯现象的罚惩条例;生徒假日的规定等等。

由此学规可以窥见:宋代州县学校的学规已经非常完备,学校内部已经形成了稳定而大体合理的教学规程和管理制度。其中,学生按学业程度分课,学生代师传授艺业等内容,与近代班级授课制和导生制十分相似,说明宋代学校教育教学艺术已达到很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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