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 90天 申报

我们公司在外汇管理备案完成,外汇管理局说让我90天内申报,请问要申报什么?

外汇管理监测系统中申报:

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未在30天内登记的,会造成不能及时收汇和付汇,如须收付汇,则必须到外管局作现场报告备案。

注:1、企业如若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商向外汇局报告的,或是发现错误未能在30天内修改删除的,应提交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备案:A、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商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B、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所有资料都需备案留底好以备外管局核查,如若列为B类企业,企业将无法办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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