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机密和就业禁止协议。

我现在是在一家涂料公司就职业务员,还在试用期,刚进公司的时候签了就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现在手头上有客户资源(就是普通的涂料商店;或者就是XX品牌XX地区的代理人),假设我现在想跳槽到另外一家涂料公司。带走客户资源违反就业禁止协议和商业机密协议吗?(公司在离职的时候不可能给补偿金的,而且我现在属于试用期)
请求法律人士相助。
客户资源在百度或者谷歌、或者扫街都能找到。不知道算不算商业机密范畴。我去网上看过什么是商业机密。有点看不明白,能不能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下。合同里面约定的时间是五年,是不是超出了时间范畴。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
(1)技术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
(2)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2,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期限最长为二年。协议期内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在协议期违反禁止协议,给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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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3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条款,一旦双方当事人为此打起官司来,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撤销或变更,企业就会丧失要求竞业禁止的权利;其次,竞业禁止必须慎重,约定的范围必须准确,如果任意扩大竞业禁止的范围,损害了员工的劳动权、择业权,法院就会以违法宪法权利为由,确认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第2个回答  2011-03-23
1、按照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泄露会给权利的人带来损失,并且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一种介质;
2、是否会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看公司与您签订的保密协议是怎么约定的;
3、辞职后履行就业禁止协议,公司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金,否则不发生效力;
4、在网上不是通过特殊的方式获得,所有的人都可以搜索到的,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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