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第三条 调查会议制度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 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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