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包含劳动争议限制条款,签署后是否还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

公司不合理辞退员工并在离职证明中加入限制条款,工作交接、工资结算都需要签署后才能完成,限制条款如下: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以上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相关内容不合法?

1、这个条款内容不能说不合法,但不应该出现在离职证明中,应该出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

2、如果你已经签收了这个离职证明,也不应该有法律效力。你可以解释为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这份离职证明,并不表示认可所写的内容。如果还没签收,可以在签收时按上面的表述写在你的签名上方,然后再签名。

3、如果你不签字就不能结算工资,那公司是明显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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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08
以上条款是属于霸王条款,相关内容不合法: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有明文规定: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所以,以上条款只要不是你的要求“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公司强行加入限制条款就是违法行为。追问

如果我要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仲裁对此有异议我该如何处理?

第2个回答  2011-04-08
上述内容上来看,不属于离职证明。更像是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
如果是离职证明,可要求企业重新依标准格式开具。
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并由双方签字的,仲裁则认为达成一致,就不会受理劳动者或企业,因上述所提出的仲裁了。
参考。
第3个回答  2011-04-08
诉权属于法定权利,双方通过协议方式限制诉权这一法定权利,协议应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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