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房产证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这说明这套房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那在先生故去的时候,是不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成为配偶的财产呢?妻子是不是就可以接收房子了?这可能是很多人的思维,其实这种思维是不对的!
身边例子我有一个朋友,房产证上写着夫妻两边一起的名字,各占50%比例,名下有女儿,两边的爸爸妈妈均健在,前年夏天朋友的老公突然脑梗逝世,没有任何遗言,牵扯到这套房产产生了承继胶葛。
事件细则1.朋友认为此套房为夫妻两边婚后一起努力置办的,两边爸爸妈妈均未拿一分钱协助他们购买此套财物,那么此套房产理应归她与女儿所有,可是在办理承继手续时无法按朋友的主意进行;
2.承继法规定:朋友具有的房产50%仍归朋友所有,可是属于她老公的50%需要由她、她们的女儿及她老公的爸爸妈妈一起按比例承继,假如我朋友想获得全部产权,有必要其他合法承继人抛弃遗产;
3.公婆的观点:朋友的公婆认为此套房确实为夫妻两边购买,他们白发人送黑发人也没人为他们养老送终,我的朋友还很年青,40多岁,他们也不能要求我朋友不能再婚,法律规定让他们承继,阐明是为了让儿子完结没有奉养的责任,可是他们有养老金,也有部分储蓄与寓居的地方,赞同把属于两老的那一部分让出,可是不接受给我朋友,只赞同给他们的孙女;
4.终究的方案:最终那套房产我朋友承继了他老公名下的12.5%比例,连同她原有的50%,占比62.5%,她女儿占比37.5%,皆大欢喜。
总结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这种事例,夫妻两边在努力经营家庭进程中都积累有必定的财物,都期望是对爸爸妈妈尽奉养责任,可是财物能进行小家庭的传承,因为对承继法没有足够的解读,又或者从没有想过意外事件的产生,导致很少有人做遗言,一旦意外产生时遗产只能法定承继,与从前二人的主意有些许的不一致,也就只能与各个承继人一起协商处理。
破解此事件产生的办法只有一个:书写遗言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产生时更改遗言,最终遗产承继时只能按最终一次订立的遗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