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地质调查资料社会化服务的效果评估

如题所述

此文系作者和罗晓玲、郭炳利合作。原载《世界有色金属》2006年第12期

地质调查资料社会化服务效果、效益测算是一项复杂而又难以准确表达的工作,其原因在于成果的多样性、服务范围的广阔性和服务时间的长期性等。迄今为止,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效果(益)评估仍是国际上公认的难度较大的课题,还没有形成一种国际公认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模式。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一些探索,重点测算一下“十五”期间矿产调查效果、示范找水勘查效果、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减灾效果。希望得到行业同仁的批评指正,以更好地提高我们的研究水平。

受数据来源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十五”期间情况时缺少2005年的个别数据,但我们认为这似乎并不影响最后的分析结果。

1 找矿效果的对比测算

地质找矿效果评价的最大难点是同一量纲,这里采用引申的是成本有效性分析方法。将国土资源大调查提交的挖根生矿种资源量与投入资金的情况进行对比,如表1、图1所示。

国土资源大调查的找矿分析表明,在所选择的14个矿种中,除磷矿之外其他矿种的投入产出比均较高。

表1 2001~2004年国土资源大调查中代表性矿种新增资源量及投资状况

国土资源管理研究

再将国土资源大调查找矿的投入产出与其他矿产勘查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比较,如表2、图2所示。

表2 大调查、矿产勘查的资金投入与资源产出对比表

国土资源管理研究

地质大调查与其他矿产勘查的投入产出比较结论表明,除磷矿之外大调查的投资效果均好于其他矿产勘查方法。

当然,大调查由于基本不直接从事矿产勘查工作,要求提交的资源级别相对较低,一般只有333+341。而矿产勘查的目的是查明可供开发的资源储量,其工作精度要求较大调查高。但是,相差几倍的投入产出比差距还是可以反映大调查的投资效果较其他矿产勘查方法效果好。

2 找水效果对比测算

该对比本质上采用的仍是成本效果分析法。“十五”期间,投入地下水调查评价的资金为3.436亿元,完成了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北方11个盆地(平原)地下水系统水文地质概念模型、西南岩溶地下水环境评价、严重缺水地区找水勘探和苏锡常地区浅层水调查评价第4项工作,如表3所示。

表3 找水勘探效果比较测算

西部严重缺水地区人畜饮用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始于1999年。该工程跨越了7个年度(部分年度2006年结束),涉及的省区市达15个之多,包括了严重缺水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岩溶石地区、能源基地等;安排工作项目214项,投入资金为3.017亿元,实施项目的领域涉及技术标准、方法,评价要求,地下水赋存规律,区域预测研究,勘探技术以及开发利用、技术培训等。通过项目的实施直接解决了300万人(数据来源:中国地质调查局著,《西部严重缺水地区人饮用地下水勘查示范工程》,中国大地出版社,2006年1月)和205万头牲畜(数据来源:地质大调查“十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的饮用水问题。为了说明问题,我们选择近年来国家或地方实施解困工程、脱贫工程等找水项目的实际效果作为对比样本,以此反应找水勘查的高效性和高投入产出比,如表4所示。

从上表的测算比较结果看,找水示范工程万元投入解决人员饮用地下水的效果是解困工程的5.5倍,解决牲畜饮水的效果是解困工程的0.69倍。

表4 人畜饮水万元投入效果比

3 地质灾害调查的减灾效益测算

我们利用保险赔付法和人均劳动收入两种方法测算了地质灾害调查成功预报减少人员伤亡产生的经济效益。

3.1 保险赔付法

地质灾害一般是意外发生、外来原因造成、具有突发性,符合人身意外伤亡的保险条件。人身意外伤亡保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致残,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险业的规则,从事不同工种下的人群可分为6类,不同类型的职业,保费有一定差距。

为了测算的方便,这里假设:

(1)地质灾害潜在意外伤害人主要是一类和二类,且各占一半,即单份(25+31)/2=28元;

(2)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有保险意识,且潜在意外伤害人平均每人购买5份(考虑了可能的参保人数、其他保险的保费和部分事故发生的受赔偿人数等估计),即人均投保费为5×28=140元;

(3)地质灾害发生伤残人数占伤亡人数中,85%为伤残人数,15%为死亡人数(据统计,1995年至2004年的10年间,全国地质灾害共造成11515人死亡和失踪、65905人受伤,此假设即按该统计数据计算);

(4)因伤残获得的医疗赔付平均2万元,死亡人均赔付额为5万元。

由此可以测算出因人员伤亡造成的损失为:伤残人赔付额+死亡人赔付额=伤亡人数×85%×20000+伤亡人数×15%×50000

具体的测算结果,如表5、表6所示。

表5 2001~2005年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减少人员伤亡损失

表6 2001—2005年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减少的财产和人员伤亡损失

从上述测算结果可以看出:

(1)“十五”期间,减少人员伤亡损失约27万元,减少财产损失约15亿元。由此可见,减少人员损失更重要。同时,这也从另外一方面验证了我国提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性。如果考虑到未来人的生产能力,这个损失数字会更大。

(2)“十五”期间,因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而减少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多达425579万元,相对当期实际投入的52369万元,两者的产出与投入比是8.1:1。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投入效益相当明显。

3.2 劳动收入法

按照大数法则,假设:

(1)城乡人口比例、从业人数比例、当年人均收入等参数均适于减少受灾人口,据此测算因预报预警产生的经济效益;

(2)伤亡与致残人员均不再参与社会化生产;

(3)人均劳动年限为20年,与保险赔偿年限一致。

测算的相关数据,如表7所示。

按照大数原则,“十五”期间因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减少的人员伤亡也遵从上述比例,得出的测算结果,如表8所示。

“十五”期间,平均每年可能减少的劳动收入为13696万元;如果考虑平均劳动年限为20年,能产生的劳动收入(即能够避免的损失)将达到273920万元。

按照上表的平均数据推算,五年可能减少的劳动收入与财产损失合计为:13696×5+151604=220084万元,与当期地质灾害调查预报投入相比是1:4.2。

从上述两种方法的比较看,地质灾害调查与减灾效果的投入产出比在1:4~1:8之间。

表7 “十五”期间全国人口数及人均收入一览表

表8 “十五”期间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减少的城市伤亡人数及收入

3.3 其他考虑

目前,我国民政系统正在逐步改善对灾害的救济、扶助程度,但总的来讲水平还不太高。我国民政抚恤水平较低,各地差距较大,也未完全到位。比如,2004年10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40个月工资提高到80个月;因公牺牲的由20个月工资调整到40个月;因病死亡的由10个月工资调整到20个月。可见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即使实现了翻番,抚恤金额仍相对较低。民政部门的抚恤补助与之相比更低。在这种情况下,地质灾害调查取得的减灾效益就更为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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