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2020)

如题所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供应与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液化气的生产和进口,液化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业燃料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管理原则)

  液化气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方便用户的原则。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液化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管理部门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电子标签查验、安全问题报告和相关处置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安全宣传)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液化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液化气事故的能力。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第七条 (科研开发)

  本市鼓励液化气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液化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液化气安全供应和服务水平。第八条 (规划编制)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市液化气专项规划。市液化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液化气气源、供应方式、供应规模、设施布局、设施建设时序和安全保障等内容。

  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市液化气专项规划,编制本区液化气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对区液化气专项规划的编制予以指导。第九条 (设施用地和建设)

  经确定的液化气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液化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十条 (设计施工)

  液化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书。第十一条 (许可制度)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经营企业设立液化气供气站点,还应当依法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液化气设施。液化气经营企业确需改动液化气设施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禁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第十二条 (企业安全管理)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液化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液化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测、维修等工作,确保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和安全运行。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液化气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和防范,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冲撞、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第十三条 (统一配送)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由用户向瓶装液化气企业预约订气,瓶装液化气企业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将瓶装液化气配送至用户,并进行接装和安全检查。

  瓶装液化气企业统一配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内容,应当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监管系统,加强对瓶装液化气配送全过程的实时监管。

  本市推进完善以提升安全和效率、方便用户为导向的瓶装液化气集约化配送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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