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废除行中书省后,实行什么地方制度,清朝

如题所述

明废除行中书省,设“三司”,设立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都指挥使掌军事防务。三司权责分明,互相牵制,互不统属,各自对皇帝负责。 明中期以后,将地方上的权力一分为三,虽然这样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但是地方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三司中的哪个司都无法单独解决,于是不得不在三司之上设立巡抚,在边方,由于军事的需要,往往一镇的力量不足以抵挡外族(主要是蒙古人)的进攻,所以在巡抚之上又设立总督,这样就形成了督抚制度,但督抚制度作为一种差遣制度的。 清沿用督抚制度,将督抚制逐步纳入正式的地方行政区划中,建立其署, 拥有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 确立了对布政使、按察使两司的统属关系和对地方的职责,督抚制度作为地方最高官制最终确立。 清又在边疆地区,设立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五地为将军辖区。除此之外,在热河、乌鲁木齐、察哈尔等地皆设置都统、提督不等。驻防将军为本区之最高军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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