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银行的权力结构具体是什么,应该如何论述

如题所述

英格兰银行属于单一性中央银行制度。 英格兰银行实行一元型中央银 行制度,采取总分行制,权力集中、职能完善,部门体系完整统一。总行设在首都伦敦,在 伯明翰、布里斯托、利物浦等经济中心城市设立分行,在利物浦等 4 个城市设有代理处; 按资本构成划分, 英格兰银行采取中央银行资本金所有制形式, 全部资本金归国家所有。 中央银行组织结构 英格兰银行的权力结构为三权合一模式。 最高权力机构是英格兰银行理事会, 集决策权、 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理事会由正副总裁和 16 名理事共同 构成,均由政府推荐,英王任命。正副总裁任期 5 年,可以连任。理事任期 4 年,轮流离任, 每年更换 4 人。16 名理事中有 12 名由私营商业银行行长、实业家、工会领袖等组成的兼职 理事。 理事会下设五个特别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稽核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国库委员会和银 行印刷委员会。 中央银行独立性 英格兰银行独立性: 英格兰银行自成立之初就与政府关系密切。 甚至一度被英国政府收归国有, 独立性仅限 于协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并实施。 直至 1997 年的独立性改革。 英国政府在 1997 年 5 月做出 了改革中央银行的重大决定: 一是授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决定权, 二是成立没有政府代表 的货币政策委员会。正是这次改革使英格兰银行走上了独立化的道路。 英格兰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 英格兰银行名义上隶属财政部, 但实际所享有的独立性要 远远高于法律所赋予的独立性。除了依照银行法执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之外,还承担了金

融市场的管理职能。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 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 英格兰银行独立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人事独立性 作为英格兰银行最高决策机构,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 16 名成员没有政府代表。 下院议员、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 二、 经济独立性 英格兰银行一般不给政府垫款,只提供少量的隔夜资金融通。英格兰银行通过每周对 国库券招标、卖出国库券筹集资金来解决政府的融资需要。 三、 政策独立性 1998 年修改后的《英格兰银行法》把原法中“财政部有权对英格兰银行发布命令”改 为“与货币政策无关的问题,财政部有权对英格兰银行发布指令” ,由此,英格兰银行 取得了较大的法律独立性。在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方面,英格兰银行有直接决定的权 力。而且,为使货币政策决策免受各种政治压力,新《英格兰银行法》规定,政府的 各部部长、其他依靠国会拨款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英格兰银行理事会的理事不 得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职位。此外,财政部向英格兰银行发出的有关货币政策 目标的书面指示必须公开发表,并且要提交国会备案。由此看出,英格兰银行在政策 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追问

那五个特别委员会和理事会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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