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总统的总统职权

如题所述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实行半总统制,有总统,也有总理。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的权力核心。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总理由多数党人士担任,作为政府首脑领导政府的活动,向议会负责,其政府成员亦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免。
如果总统和总理由同一政党人士担任,则会以总统为权力核心。如果总统和总理由不同党派的人士担任,则会变成真正的“双首长制”。按照一般情况,总统负责国防和外交,总理负责经济和民生。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虽拥有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但却受到总统与政府的限制。由于上述职权的划分,故称法国的政体为半总统制或总统制内阁制。 法国总统虽然不像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他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但在行政方面却拥有广泛的权力。
1.总统拥有任免总理和政府其他高级官员、组织政府的权力。美国总统任命内阁各部长必须经过参议院批准,法国总统不必通过议会,可以直接任命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这是总统掌握行政权力的关键。另外,总统还有任命高级文武官的广泛权力,还有任命宪法委员会9名委员中3名,其中包括宪法委员会主席的权力。
2.总统拥有担任部长会议主席,主持内阁会议和签署法令的权力。根据1958年宪法第9条规定,内阁会议由共和国总统主持,而不由总理主持。总统虽然不是政府成员,但可以参加政府活动,并由总统主持讨论决定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总统作为部长会议主席,不仅在形式上主持会议,而且成为一种现实权力,对部长会议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掌握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由总统签署,但总统对内阁会议的决定不负责任,如果国民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理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1.总统拥有颁布法律的权力。1958年宪法规定,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统在一定的期限以内颁布,如果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表示不同意见,可以在议会通过法律并交政府15天内,要求议会对此项法律或其中部分条款重新审议,并作出修改,议会不得拒绝。
2.总统拥有行使全民复决的权力。这是一种总统越过议会,直接通过公民来表决法律的特殊权力。总统掌握和行使这种权力,既可以起到削弱议会权力的作用,又可以加强总统自己的地位。戴高乐总统十分重视公民复决,他认为公民在投票时的态度表现了他们是否信任总统,他在担任总统期间,曾先后四次实行公民复决。
3.总统拥有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1958年宪法第12条规定,当总统或政府同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力解散国民议会,重新进行选举。但大选后一年之内,不得再解散国民议会。总统的这项权力可以有效地制约议会中的反对派,对付政敌,从而保持政府的稳定。
4.总统拥有咨文权。总统可以用咨文的方式影响议会的立法活动。总统的咨文虽然不是由总统本人,而是由总统代表到议会中去宣读,但是议会对总统的咨文,不进行任何辩论,议会在立法中必须重视总统咨文的意见。 1.总统担任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有权任免部分高级司法委员会成员,依据最高司法委员会建议任命法官,并监督法官遵守纪律。
2.总统是“司法独立的保证人”。
3.总统拥有赦免权,包括特赦和大赦。 1958年宪法第16条规定,当总统认为“共和国体制,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和直接威胁”,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正式磋商后,可以“采取必要措施”。1961年4月23日到9月30日,为了镇压法国驻阿尔及利亚的殖民军将领和极端殖民主义分子发动的叛乱,戴高乐总统根据宪法规定行使非常权力。在此期间他作出18项决定,内容涉及镇压叛乱、清洗军队、整顿警察和国家机关,以及设立特别法庭等。这种非常权力的拥有是法国总统地位加强的最突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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