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一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案例分析题答案 具体案情如下,请高手帮帮忙,在此先谢过了!!!

(1)、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 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3)、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4)、张学英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
(5)、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 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
2、本案例中涉及到了哪几项法律?
3、你对该事件怎么看?可以从法律角度谈,也可以从道德角度谈。

1、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2、本案例中涉及到刑法、民法和继承法。
3、对于本案,第一,黄在已有妻子的情况下仍与张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第二,抚恤金是发放给黄的直系亲属的,故黄无权处分,遗嘱中涉及抚恤金的部分无效;第三,黄所立遗嘱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有效,即黄所有的财产处分有效,其妻所有部分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案例中可看出其妻对此持反对态度,故遗嘱中财产涉及蒋所有的部分无效,张仅能取得遗嘱中黄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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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2
建议当面咨询
纵横法律网 刘江律师
第2个回答  2011-05-03
这么大的问题不给分,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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