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安史之乱,藩镇割据,宋朝的强杆弱枝政策,明朝的内阁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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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唐五代的三省六部制【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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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史之乱
  http://baike.baidu.com/view/2795.htm

  藩镇割据
  http://baike.baidu.com/view/14040.htm

  强杆弱枝政策
  五代时期,虽然各国更替,未除方镇之患,但从总的趋势而言,节度诸使的自主权日益遭到削弱。即在后梁,朝廷便欲恢复隋朝的做法,方镇佐僚由朝廷除授,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后唐以后,则规定节度副使和节度、观察两使的判官由朝廷除授外,其他较为低级的佐僚由各道各州自行辟举。后周在方镇佐僚的人数上又作出了限制。[30]
  真正削除方镇的权力,是在赵宋政权建立以后。但在宋政权建立之初,用人行政似更无规范。《燕翼诒谋录》记载:“国初州郡官属皆长吏自行奏辟,姓名未闻于朝已先莅职,洎到命下,则已莅月日,皆为考任,大抵皆其宗族亲戚也。”宋代惩方镇之患,“强杆弱枝”是其国策,自然容不得上述状况。雍熙年间,诏罢私辟;熙宁年间,将官员的任用权完全收归吏部,便是其具体的措施。但宋朝对辟署制既没有象隋朝那样快刀斩乱麻似的禁个几绝,也没有象唐朝那样泾渭分明地将其限制于军政系统,而是允许一些职掌重要政务的官员自行辟署佐僚。《宋史·选举志》记载:“宋初内外小职任长吏自奏辟,熙宁年间悉罢归选部,然要处职任如沿边兵官、防河、捕盗、重课、额务场之类,寻又立专法听举,于是辟置不能全废也。”这种情况与其国策不无矛盾,但为了行政的有效性,又不得不将用人权交给要处职官。这也就是宋代辟署制的特点。宋代对辟署制立有“专法”,其法大体包括三项内容:(一)限定举主,必须是“职任要处”或“无人补缺”的地方且由朝廷“特命许之”的长吏,方能自辟佐僚;[31](二)限定辟召对象,“白衣不可辟,有出身而未历任者不可辟”,必须是科举出身且“历两任有文学者”;[32](三)规定佐僚中通判、幕职和教授等职不可辟。[33]从这些内容看,宋代对辟署制的限制比唐代又更为严格。不过,宋代辟法与具实际作用是两码事。因为允许要处职官自辟佐僚在当时毕竟出乎“常格”,所以其“人往往因之以私”,以至于其法“屡行屡止”。[34]建炎年间,由于宋辽开战,朝廷诏“河北招抚、河东经制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属;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诸道郡县残破之余、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皆先领职而后奏给付身。于是州郡守将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35],于是上述限制荡然无存。南渡以后,朝廷屡欲厘正这种“目无朝廷”的状况,但时势如斯,朝廷亦无可奈何。需要指出,所谓“换易官属”,是用自己的亲信,而且其换易的范围已超出辟署的界限,包括州县长官在内。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与敌交战和行政乏员。这与唐后期藩镇自雄又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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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阁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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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05
1.三省六部制:
隋炀帝时创立,唐太宗时发展。
三省---中书省:起草圣旨等文件。
门下省:检查文件。
尚书省:执行文件。
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2.安史之乱:
唐玄宗后期,安禄山叛乱。历经8年平息,唐朝从此由盛转衰。

3.藩镇割据:
唐朝中叶之后,一些地方官在地方拥兵自重,形成割据势力,有碍于中央的统一。

4.宋朝的强杆弱枝政策:
宋初,宋太祖改革官制,以文臣出任州县长官。中央增设副相(参知政事),又使枢密使、三司使分掌兵财,以分相权。在位时加强中央集权,结束了藩镇割据局面,但其重文轻武、“守内虚外”的方针,对宋代的“积贫积弱”有较大影响。

5.明朝的内阁制度的由来:
明朝永乐时创立,内阁制在最初的时候只是皇帝秘书性质的机构,但很快到了大明宣德朝时期权力开始上升(三杨辅政),虽有大明正统朝末年的反复,但到了大明成化、弘治朝之际,内阁制已经成为足以对抗皇权的文官政府代表。大明正德朝浪漫好战,却因为有杨廷和等阁老主撑内阁未成大乱,经过大明嘉靖、隆庆朝的发展,大明万历朝早期应该是内阁权力极盛的时期,张居正改革让内阁成为政府运转的中枢,他的实际上已经接近于现代首相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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