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GDP在多大程度上“决定”税收

如题所述

GDP是社会收入分配的对象,税收收入是国家参与社会收入分配的结果,进行社会收入分配就会存在具体分配方式的应用问题。
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收入分配的分配方式,我们不仅要考虑税收收入与GDP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要考虑作为分配方式的税收制度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一、税收收入与GDP的关系
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税收制度、税收收入和GDP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1.在既定的社会收入分配中,税收收入与GDP之间的比例关系由税收制度所确定。确定税收收入与GDP数量关系的税收制度包括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GDP增长与税收收入增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系。在一定的社会收入条件下,税收收入与GDP的数量关系是在税收制度下形成。当税收制度发生变动时,国家就会根据变动情况对税收收入与GDP的比例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
3.税收制度的选择和变动体现了国家意志。税收收入的实现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通过主观因素实现的。税收收入是GDP在一定税收制度下分配的产物。由于社会经济制度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因此税收收入与GDP的关系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固定的数量关系,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客观关系,而是一种客观见之于主观的分配结果。

二、税收制度与GDP的关系分析
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和实现方式对社会收入分配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社会收入分配中,GDP与税收收入的比例关系是一种事后的统计结果,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确定这种比例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是国家的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税收收入和GDP的关系,就如捕鱼工具、捕捞量和鱼的总量之间的关系一样。人们使用不同的捕鱼工具,付出不同的劳动,其所捕捞量是不相同的。
我们把这种税收收入参与GDP分配的过程中税收制度的作用概括为“渔网理论”,渔网和捕鱼方式的关系就如同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方式的关系一样。我们在研究GDP与税收收入的关系时,不仅要研究GDP与税收收入的一般关系,更需要关注税收制度的内在因素及其变动对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影响。
简单地把GDP与税收收入的关系比喻为大海里鱼的总量和捕捞量的关系是不全面的,因为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目的并不是把所有收入都纳入国家税收收入中。“渔网理论”说明了在社会收入分配中,分配方式和手段的选择及其变动对分配结果的影响,目的在于强调在税收收入参与GDP分配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分析GDP与税收收入的关系时,不能仅仅考虑两者之间的数量关系,还需要考虑和研究影响两者之间数量关系的社会经济制度因素。

三、税制结构与GDP的关系
在税收制度中,现行税制结构的状况对税收收入的分配具有直接影响。由于税收收入与GDP增长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数量关系,而是一种多重变量与单一变量的复合数量关系。税收收入按其课税对象分类主要可以分为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各税种的税收收入与GDP增长的比例关系不尽相同,因此各税种的税收收入与GDP之间的数量关系也有所不同。
流转税一般以商品流转额或劳务营业额为税基,采用比例税率,因此当流转税的税率与GDP增长率相同时,两者具有相同的增长率,但是当流转税的税率大于GDP的增长率时,税收收入的增幅就会大于GDP的增幅。企业所得税以企业销售净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以企业销售收入扣除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和法定扣除项目后的净收入为税基,因此企业所得税收入与GDP的增长关系,不仅取决于企业的销售收入增长,还取决于企业成本消耗水平的高低。具有同样GDP增量的企业,在不同的成本消耗水平下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益,就会产生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再加上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当企业单位经济效益提高速度较快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幅度会超过GDP增长的增幅。

四、财政体制与GDP的关系
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财政体制及其变动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是我们在分析税收收入与GDP关系时必须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从根本上讲,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一种在财政承包制度基础上的财政分税制体制。国家税收制度的变动必然会带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格局上的利益调整,当国家税收制度发生变化并影响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时,各地为争财政基数和保财政基数,必然会采取扩大或减少税收收入的调整对策,进而影响所在年份的税收收入的正常增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收入的增长情况也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我国税收收入弹性曲线出现较大波动的年份,往往是我国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革或调整的时期。在我国经济政策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时期,税收收入与GDP增长的数量关系基本上是呈平稳向上的发展曲线。

研究税收制度、税收收入与GDP关系,其目的在于找出税收收入与GDP增长之间的客观关系,进而运用这种客观关系的规律指导税收计划和管理工作。由于收入分配对象与收入分配结果受分配方式或实现手段的影响,我们在研究中,必须考虑两者之间的经济制度因素及其变动情况对税收收入分配结果的影响。“渔网理论”的提出,不仅说明实现方式或手段对分配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也提出了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问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人们不能改变客观的经济关系或者说不能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但应当研究提高社会经济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适应性,使体现主观愿望的社会经济制度更加适应客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原则,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主要如个人缴纳的契税、房产税、车船购置税以及部分非税收入不能计入GDP;
第二、GDP核算则遵循“在地口径”,跨地区缴纳的税收收入应计入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的GDP;
第三、GDP核算的是当期生产经营活动,半成品以及成品(不论是否销售)都应计入GDP总量。但由于纳税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已售产品纳(退)税环节存在时滞,部分纳(退)税行为可能推迟到下一个核算期;
第四、营业税和增值税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与GDP具有较高的相关性,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属于对收入再次分配,不直接计入GDP中,与GDP核算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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