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有一套分期付款的房屋,目前还没有缴清剩余款项。法院在这时判决罚款和查封其资产。那么能查封和没收这套房屋吗?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或者司法解释什么的?我咨询两个律师,都不太确定。另外我知道的有一件案例:XX药业曾经因被告人欠款30万不还而起诉,法院判决并没有查封其分期付款的房产。但目前的状况是被告人偷税漏税,私刻公章,属于刑事案件。那法院是否能查封被告人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呢?
跪请高人赐教,因为被告人欠了我家不少钱,他同意把这套房屋过户给我用以抵帐,可过户要付一笔不小的过户费。要是法院不能查封,我就打算把这套房屋慢慢的卖掉算了。
是按揭贷款的房屋。过户是要先缴清剩余款项的,还要支付5到6万元的过户费。这个剩余款项有我来缴清,可是过户费太多了啊。不结清是不能过户,三楼说不能视为此资产拥有人,那法院是不是可以查封呢?
已经抵押的房产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有一些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担保的债权数额较大,在拍卖该房产后可能无剩余的。
人民法院就不再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已经查封的房屋不应再设定抵押。因为查封某一房产,就应当禁止对该房产进行处分。人民法院也只承认该房产在被采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经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不能查封的情况: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
法律分析
已经抵押的房产仍然可以查封,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人民法院也只承认该房产在被采取查封、扣押之前已经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法院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抵押给了银行的房子,法院仍然是可以查封的,不过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如果有人想要购买被法院查封的房子的话,就需要法院解封或者走拍卖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法院完全可以查封,我不是律师但我刚刚办理了类似你说的情况的案件,法院就查封的他的房屋,如果你要法律条文我可以帮你找,也可以帮你咨询处理这个案件的律师。不过建议你去找专门做房地产案件的律师咨询。
有一点不明白:房屋转让时(也就是你说的过户),需要的费用包括契税、交易费如果房产证不到5年,还需要交营业税,买受人只需要缴纳契税(总放款的3--5%,不同城市规定不同), 交易费和营业税是卖方支付,为什么你说过户费都是你来支付?
还有就是,这个房子被告现在办理了房产证了吗?如果没有办理,你可以请求开发商配合变更以下姓名,就可以就可以少交一些费用。
有很多情况不是很清楚,你能说的再清楚些吗?
过户是肯定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