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寻衅滋事罪了么?

我和我的朋友下班出去吃饭,然后喝的比较多,我就出去在饭店的门口透气,来了一群人,给我一顿打。有5,6个人,我被打的满脸是血,打了大概3,4分钟我的朋友全出来了,其中有一个拿了菜刀把对方的人砍了,砍了头一刀,手背筋断了,因为我当时也满脸血不知道伤有多重就去医院了,对方的人全跑了,报警了,没来的急等警察我们就去医院了,后来过了半个多月,警察找到我们,然后去派出所,给弄一个寻衅滋事罪,我不明白,无缘无故被打,然后还定这样的罪名是不是严重?而且这个罪名要公诉就是要判刑,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呢?主要我这个砍人的朋友公诉后会判刑,也是我最不希望的,太冤枉,而且挑起冲突的也不是我方,希望您能帮助!我感觉就是对方攻击我们,我们防卫反击,希望专业人士帮帮

你在此案件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方先打你属寻衅滋事。你朋友出来跟他们打属聚众斗殴、后面受伤属故意伤害 被砍那个人鉴定如属轻伤及以上你朋友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方人跑后你们报警 警察应该在第一时间出警然后询问当事人。即使你在医院也要去医院给你做笔录。调查具体案情。这样盲目给你或者你朋友定罪的方式欠妥。再者罪与非罪不是公安说了算的是法院判决为准。你砍人的那个朋友如果在民事赔偿上积极并且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判缓的。动不动打架就拿菜刀的这种人也有必要给他一个警示!否则以后会出更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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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25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第2个回答  2011-04-22
如你所说,你是无辜的,而且和对方没任何瓜葛,无故被打是受害人,根本不应定为寻衅滋事。对于你朋友来说,很遗憾的告诉您,属于故意伤害,并不是正当防卫。
第3个回答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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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4-16
法律面前最重要的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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