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出生了,没有准生证,有出生证,怎么上户口

老婆是福建的,我是江西的,小孩没有办准生证,因为太麻烦了,来回800公里,一直没有办出来,现在小孩出生了,福建这边计生办说不用办准生证了,但是我家那边说6个月之内还可以办,这边又说新政策,不给办理,也不协商,不知道能不能把小孩户口上在母亲这里,需要什么。希望懂的人说一下
焦头烂额中,有没有人有办法,他们说我的这行为已经违规,但是没违法,不知道怎么继续下去才能上的了户口,福建这边说,是第一胎,他们也不会罚款的,就是叫自己想办法琢磨,天杀的,谁想得到这政府的政策是怎么回事。。。。。不知道能不能把户口上到母亲这边

有出生证明但是没有准生证是可以上户口的。

可以先去补办准生证,在补办准生证时说明户口上到男方那边。补办准生证需要的证件是拿两个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补办。

但是没有准生证孩子出生要罚款,但根据地区的不同而交纳不同罚款。准生证也可以补办,不过补办还是需要罚款,当事人没有准生证而生育的孩子需要按当地的计生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才能申报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扩展资料:

新生儿户口申报,按照当前的政策,不与计划生育挂钩,不允许设置障碍,因此和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可以一律不需要,这其中就包括准生证。即使是非婚生的或者超生的孩子,都可以由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的正规医院出生的婴儿,都有权利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没有结婚证件就生育子女的,一般来说,需要根据户口申报地的计生政策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才能享受到正常的村民/居民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九条规定,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准生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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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母 福建户口
父 江西户口
孩子已经生出,未办准生证,入户入户福建

经过百度,江西计划生育条款
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身份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
——————————————————————————————————————
里面提到未领准生证,在孩子出生6个月内,可以补办。

解决问题很简单

去男方户口所在地,城镇户口去找街道计生办,农村户口去找村委书记,驻村计生人员,提交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口本,进行准生证补办。只要你符合6个月内就可以补办下来。

到准生证补办下来后,在去福建办理入户。

因为孩子可以跟随父母任何一方办理入户,所以当你办理出来准生证后,就可以带着出生证明,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双方结婚证,准生证,还有入户申请,去福建当地户籍科办理入户

这样孩子就可以入户福建,成为福建户口。追问

早上刚去福建的计生服务站,他们说6个月内补办政策已经取消,不能办了的

追答

福建省是不可以进行补办了,那么江西省可以补办
我已经说明,江西省可以补办,而你户口是江西省,那么自然回江西进行补办就是了

因为准生证可以在任何一方办理,入户也可以在任何一方入户,这个选择的权利在于你

追问

江西那边需要女方福建开张初婚未孕证明,福建这边不给盖章。

追答

最简单的方式,你给江西省你户籍所在地计生委电话
给江西市计生委电话,告诉你详细的情况
看需要什么手续,什么证明,孩子已经生出来了,那么需要什么证明补办这个准生证。

如果福建省不开具江西需要的证件,那么你给福建省户籍市计生委电话,告知你的情况,需要福建签发的证件,请予办理。

第一,如何才会给你办理
第二,不给你开具的理由是什么
不是随便谁说的,不给开具的具体遵从那些条款
这个我无法回答你,咨询双方户籍地计生委 最可靠。

现在你孩子已经生出来了,就是这张纸而影响入户。

又不是孩子没生出来,你还害怕计生委,而且你具有江西户籍,就有这个权利办理,所以要自己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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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0-16
第一胎,只是去女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进行生育登记注册,领取生育服务证(卡),这个服务证只是提供免费的妇女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用的.就是以后孕环检用的.
第一胎生育前只要有结婚证,就是合法生育,就不用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两边的规定: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条 受理《生育服务 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证情况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四条《生育服务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发放。
第五条 发证部门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申请,必须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发放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二)填表、核实。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签发。申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结婚证、身份证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生育服务证》,其中,属于“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巳由双方单位或村(居)民 委员会核实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后,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复并将结果填入《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中,同时签名,加盖公章。对符合发证条件同意发给《生育服务证》的,由经办人填写《生育服务证》,贴上女方照片,签上经 办人姓名,加盖钢印(没有配置钢印的,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在申领过程中,对情况不够清楚的,应进一步核实,再进行发放。 
  第七条 《生育服务证》 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零六个月。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之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视申请延期孕妇的预产期适当延长确定;对尚未怀孕的延长期限定为一年零六个月。一次办证可延期多次。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延期手续必须以现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八条 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受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十条 《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对夫妻双方都是农民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由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并发证。 
  属于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按《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规定上报,由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证。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外,必须在收到已经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二)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申 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 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例》规定的, 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集体研究同意发给《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再生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并签上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女方户籍 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 
  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在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可以直接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并按月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发证单位应当严格掌握生育政策和执行发放程序,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生育证的,按《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已发放的有效的生育服务证数和再生一胎生育证数(包括已办延期的)和分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名单(分一胎和再生一胎)书面报县(市、区)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将分乡(镇、街)和分一胎、再生一胎的统计数字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分县(市、区)和分一胎、再生一胎的统计数字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处。 
  第十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检查《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发放、管理情况,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及《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7日制定的《江西省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方便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证,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生育服务证的申请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二)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二、生育服务证的发放
(一)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办证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可以在我省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及《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或委托人(需要提供委托书)提交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育条件的材料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2、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发放决定。
(四)申请再生育(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1、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申请表》上签署审批单位意见,并告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当事人,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五)再生育申请的审批工作(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再生育审批小组,实行集体讨论,由组长签发决定。
三、生育服务证的管理
(一)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建立领证人员花名册,连同再生育审批表、单位证明、当事人承诺声明等生育审批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为十五年。村(居)委会也要建立领证人员花名册。
(二)生育服务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原发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长期限的决定。并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延长期限的印章或更换生育服务证。
延长期限使用章全省统一格式,规格为4.5厘米×1.5厘米的长方形木印章或胶印章,字体为标宋体,分上下二行排列,上行为“延长至××年××月前有效”,下行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三)生育服务证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除育龄夫妇基本情况外,生育服务证须同时载有下列内容才有效:
1、编号共16位,前9位按省、市、县(区)、乡(镇、街道)顺序使用国标码编号,第10、11代表办证年份,取后面两位,如04代表2004年,以此类推;第12位代表孩次(一孩用1,二孩用2,以此类推),第13、14、15、16代表发证机关发证顺序编号;
2、经办人签名、盖章;
3、发证单位印章;
4、发证时间。
四、生育服务证的监督
(一)《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指:
1、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服务证;
2、出借、转让、买卖或涂改生育服务证;
3、使用虚假生育服务证。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者选择性别造成新生儿死亡的,对持有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生育服务证,推迟三至五年生育;对持有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由发证机关收回再生育服务证,并责成当事人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生育服务证的持有人在生育前,离异、丧偶或者其他
申领条件发生变化,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生育服务证。
(五)生育服务证由持证夫妻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丢失,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生育服务证。
(六)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及其他费用,不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生育服务证》由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作为本省合法、有效的生育服务凭证。
(八)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的领取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04年8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第3个回答  2020-01-22
第4个回答  2019-08-09
你好!拿好出生证明,户口本到派出所就可以了,但是,有一点就是肯定会让你交点罚款,如果有关系就不用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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