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陈某,男,26岁,农民。1998年1月24日下 午,被告陈某在某百货市场买了一条手帕,因觉质量不好当时要求调换一条价格高的,营业员李某不予理睬。当场的另一营业员给陈调换时,李说:“不要给他换,乡下人一样。”被告听后问李:“你说什么,你好厉害?”李接着对陈说:“你再讲我就打你。”于是双方争吵起来,并互相对骂。李继而冲出柜台,将陈牙齿打出了血。陈挨打后,用手捂着被打的部位边走边说:“等着,我不会放过你。”说着离开了商场。半个小时后,陈邀集余某等四人,并于路过左某家时,在其门口拿了一根长60厘米、粗6厘米的木棍,来到商场对李进行报复。李见势不妙,躲进柜台后的仓库间。被告陈某、余某相继冲进仓库。陈见李后举棍就打,第一下未打着,第二下被李用东西挡开。此时,余某上前揪住李的胸前襟,陈某趁机朝李的头部猛击一棍,李当即倒地。陈、余二被告丢下木棍逃走。李被打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天夜间死亡。法医检验结论为,李系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而死。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对陈某打击李某致死的定罪问题, 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定故意伤害致死,另一种意见是定故意杀人既遂。问:那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应该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主要是看嫌疑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这是立法的本意!2、受害人李某有过错情节在前,嫌疑人陈某手持的作案工具木棍是随意在路过时拿的,如不是敲击受害人头部,不会造成死亡!如果其存在故意可以携带其他如菜刀、匕首这样直接可以造成人死亡的凶器3、余某构成本案的共犯,正是在他的协助下陈某才能打到受害人李某的头部。4、陈某是农民,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可能意识到一棍下去受害人死亡,不存在放任死亡的行为!综合上述观点本人认为:1、积极争取受害人家属谅解!2、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3、找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刑期可以在15年左右。最重要的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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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5
应定故意杀人罪

从客观行为方面推断,6厘米粗的棍子,打击头部,具有杀人故意

因为从生理和心里学方面,钝器打击人的头部是最容易造成死亡结果,如果犯罪嫌疑人持有伤害故意,健康的成年人不会用6厘米粗的钝器击打被害人最致命部位

主观意思无法判断,因为主观上都会为自己开脱,所以要综客观行为和事实判定,应为故意杀人罪
第2个回答  2013-11-15
首先,陈某和余某是共同犯罪。其次,结合案发当时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打击部位,及当时陈某完全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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