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是如何进行彼此制约的?

如题所述

(一)三权分立美国宪法把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属于联邦国会,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的主要职权有:征税权、立法权、征兵权、监督权、宣战权、决定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等项权力。[4]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宪法赋予总统外交权、军事权、任命权、赦免权、立法否决权等。第三条规定:司法权属于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专有案件审理权、上诉案件的审理权和参与审理关于总统的弹劾案。   (二)权力制衡的体现   第一,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制约。国会有权否决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政府官员和其代表美利坚合众国签署的一切条约。国会有权弹劾总统,但是对总统进行弹劾审判时,弹劾法庭主席必须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国会有权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权等。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享有有限的否决权和搁置否决权。   第二,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制约。国会对总统提名任命的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批准权或否决权,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选的首先要经联邦总统提名,但只有通过参议院批准后,总统方可任命。国会拥有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法院有违宪审查权,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议案是否合法。   第三,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制约: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可以对总统发表的行政命令或者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限制总统的行政权力。汉密尔顿在论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限制时说“国家与其成员或公民之间产生的纠纷只能诉诸法庭”。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选首先要经联邦总统提名,再通过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正式任命,即总统有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权和任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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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07
首先,三权独立产生,互不隶属。这是基础。
国会实际上掌握国家最高权力,重大问题实在解决不了,交给议会最后定夺。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宪法修正案。国会负责人事任免,包括内阁各个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国会还有个大权,就是财政权,政府要用钱,必须国会批准。所以美国政府其实很穷,可支配收入不多。
总统掌握行政权,负责组织政府。总统提名各部部长、国务卿等政府成员。国会通过后就可就职。总统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国会通过后就职。但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只要没有渎职或者身体严重不行了,国会和总统都不得要求其下台。
最高法院掌握最高司法权,负责审理弹劾案,违宪案件,以及上诉的案件。还负责解释宪法,行使违宪审查。
第2个回答  2019-03-04
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第3个回答  2012-01-07
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独立开来,这就是制约。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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