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追加原告和被告?是不是以裁定书的形式还是用通知书即可?

如题所述

  法院如果需要追加原告和被告,应该用通知书的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院 追加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的,应该使用通知书的形式。
  对于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追加原告或被告申请,如果法院经审查,申请追加的理由不成立的,则使用裁定的方式予以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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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26
法院如果要追加原告和被告的,应该用通知书的形式。对于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追加原告或被告申请的,如果法院经审查后,申请追加的理由不成立的,则使用裁定的方式予以驳回申请。
法律分析
法院如果要追加原告和被告的,应该用通知书的形式。对于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追加原告或被告申请的,如果法院经审查后,申请追加的理由不成立的,则使用裁定的方式予以驳回申请。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该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该通知其他当事人。应该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2个回答  2011-10-22
参加诉讼通知书
第3个回答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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