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三权分立是怎么回事?有什么特点

如题所述

先说特点,就是:互相牵制,互相运作。相辅相成。而且不易造成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美国三权分立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美国立国之初,为防止这种新专制(即由三权分立导致的三权领域内专制),美国宪法并没有确认美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谁。也就是说,美国其实没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这和我国不同。我国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为最高权力机关。)三者是平行的。或者这么说,美国有三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三者相互有求于对方,相互又制约对方权力。
美国先贤认为,“希望有一个更有效能的政府,……效率和秩序是重要的考虑,但它并不如自由同等重要。他们希望保证国内安定并预防未来的叛乱,但他们又想要防止出现一个土生土长的乔治三世”。这就是说,在美国的创建者们的心目中,自由比政府效率更重要,为了保障自由,他们宁肯牺牲效率。
所以,三权分立本质是降低效率。由于效率和自由公正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因此必须有所取舍。
分权制度在西方各国,表现为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鉴于殖民统治时期的历史教训,总的倾向是注重对行政权的防范,各国宪法中的分权是一种强调“立法权至上”、“议会至上”的分权。但与此同时,各国的宪法并没有确立对立法权的明确限制,造成议会任意侵占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权力,甚至“把法院关于财产争议的裁决宣布无效”。
在1780制宪会议上,“如果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行使,这是自由政府的一条基本原则,那么,它们也应该各自独立地行使,这也是同等重要的基本原则(麦迪逊)”。三权不仅应该分开,而且应该相互独立,这个思想是费城制宪会议的主导思想。这也是美国三权分立区别于其他西方国家比如英国式的的议会至上的分权制度,而是采用了让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相互平行、相互独立的分权体制。这是更为彻底的三权分立。
这种更为彻底的三权分立,表现出来就是:权力来源不同,地位是相互平行。“使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起作用”。国会由各州选民或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无失职行为就终身职。
三大部门政治上相互独立。三个部门的权力来源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就没有政治上的责任。总统及其政府不用向国会负责,除非经过弹劾国会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和国会均无权将联邦法院法官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因为这种相互独立性,三个机关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总统及政府官员、法官均不得在国会占有和保留议席,议员也不能受任政府文官职位,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也不能同时担任法官。这就是所谓“不相容原则”,三个机关各自分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但三个部门之间又不是简单的各自行使权力。三个机关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需要其他部门的合作。“由分立的机关分享权力的政府”。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国会的法案总统签署才生效,生效的法律由总统执行;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需要在最高法院首席法院的监督下宣誓就职;总统领导政府,但总统提名政府高级官员须经国会参议院批准,政府的预算也需要经国会通过和拨款,总统负责与外国签定条约,但所签定的条约需获得参议院批准才能生效。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但法院做出的裁决需由政府执行,而法院的运转也需要国会的拨款,联邦下级法院由国会以立法设立。
不仅如此,三个机关都拥有相互制约和相互防卫的手段。“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总统可以否决国会法案;国会可以拒绝通过总统的政府预算,参议院可以拒绝总统提名的官员和签定的条约。作为还击其他部门侵权手段:对总统否决所通过的法案,国会两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而推翻总统的否决(否决之否决);最高法院可以裁决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生效的法律和政府的行政命令、法规违宪,但国会可以通过法律决定和变更最高法院的组成人数,并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废除法院的裁决。此外,国会还可以对总统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联邦法院法官进行弹劾:众议院掌握弹劾权,当发生弹劾案时,众议院以过半数通过提出弹劾;由参议院掌握弹劾案的审判权,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定罪即可将被弹劾的官员免职;如果是总统被弹劾,则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判。
由此可见,美国人不仅分权,而且分的更为彻底。不仅通过联邦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权,而且通过平行的三权分立,在中央层面进一步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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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29
的起源可追溯至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莱斯(Isaac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立法权
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在1998年的诉纽约市案(Clintonv.CityofNew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署法案前对法案逐项否决,违反宪法的精神。
其中一个早期的不授权原则的确切限制的案例是1825年之“韦曼诉苏哈德案”(Waymanv.Southard)。在这案件里美国国会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权力;这引起了很大争论,美国国会这做法被认为违宪。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哈伦(JohnMarshall)承认程序规则的设定为立法职能,其分辨了重要主题与其他细节。哈伦写道:“一个广义的规定应由国会制定,而国会应予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官员权力来填满这些细节。”
哈伦的言论与其后法院的决定使得美国国会在授予权力时更具弹性。在1935年,国家复兴署设立的案件“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A.L.A.SchechterPoultryCorp.v.UnitedStates)里,美国国会无法授予总统制定“公平竞争法”的权力。法院认为美国国会的授权范围太过广泛,故宣告该法违宪,并认为美国国会必须设定部份标准来统制政府官员,而法院的职能则只是为“公正与理性”、“公众利益”与“公众方便”。

行政权
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宪法授予总统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的权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员的任命。美国国会本身并不会中止这样的任命或阻止总统施行这权力。然而,总统的权力并不会延伸至非行政机关。而此等事务则由战争索偿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实体来施行;其不会因总统的心血来潮的想法而受到影响。
美国国会并不会单侧地限制行政官员在其职责里的表现。在1983年之“美国移民归化局诉崔德案”(INSv.Chadha)里,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条授予美国国会否决美国司法部长的行政决策权力的法律。其后的裁决阐明了这情况;即使一起行动亦不能否决行政决策。然而,通由立法可以制定限制来统制行政官员。立法与国会式的单侧否决权有所不同,后者并不需要向总统报告以取得其允许(请参看权力制衡一章)。

司法权
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美国最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经由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并会获得足够的超时工作补偿。如果一个法院的法官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该法院则不能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可以运行司法权的法院则称为“宪政法院”。
美国国会可能会成立“立法法院”,其具有准司法机关的形式,其成员并不像宪政法院般为终身制,且不会有超时补偿。立法法院可能不可以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在1856年之“墨累租屋诉霍博肯土地公司案”(Murray'sLesseev.HobokenLand&ImprovementCo.)里,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立法法院不可审理与“习惯法、衡平法或海商法”相关的案件,立法法院只可审理“公权”问题(政府与个人间牵涉政治因素的案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2-25
(2013·黄冈)美国在欧洲文明的基础上独创性地走出了一条自己的发展之路,建立“三权分立”的联邦共和体制,将世界第一强国的位置占据了一个多世纪。
第3个回答  2017-05-29
三权分立:即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属各个不同的机构管理其优点是相互制衡,可以避免违反宪法和国家利益的独裁行为出现,其缺点也是制衡,在很多事情上由于各负其责、各行其是,导致国家机构不能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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