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捐款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疑问

如题所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因此,个人公益事业的捐赠(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除外),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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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3
楼上说的都对。

但是,根据我们的实践,申请用捐款抵扣所得税,大概需要制造10个文件,请10个部门盖章,前后费时两个月,才能批下来。

而且,只有向10个官办基金会捐款,才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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