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转内销申报如何处理?

出口转内销申报如何处理

  一、所需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向税务分局报送以下资料,属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的,还应将经税务分局审核的以下相关表格复印件报税源管理二科备案: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3.
《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
  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
  二、报税申报操作
  (开票的处理)
  1、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并在同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生产企业调整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不齐”的冲减“单证不齐”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齐全”的冲减“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
  (不开票的处理)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例如出口销售额为397663.43元,按397663.43金额为含税销售额折算成不含税额填报),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为397663.43元,账务上,将其所发生的差额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在免抵退税中冲减相应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原未做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不齐出口额,原已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齐全出口额)。
  2、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并在同期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填报《生产企业调整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不齐”的冲减“单证不齐”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对“单证齐全”的冲减“单证齐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无法准确划分出口货物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同时填报《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按表中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7栏。
  三、账务处理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视同内销补征税金,应作如下分录:1、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算出的销项税金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再补缴税款。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不需要在退税系统中作任何的操作。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处理如下:
  1、退税部门发现外贸企业需要出口转内销处理,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企业自行发现出口转内销,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
  2、企业还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在“附表一”第1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3、企业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填报《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给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征收经确认盖章后自留一份,退回两份给企业,企业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报送退税部门;
  4、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一式三份(征收分局、企业、退税部门各一份)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一张专用发票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企业也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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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6
小心骗税的嫌疑
你的问题主要可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6]102号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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