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权利与权力的概念及其关系

如题所述

  概念: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权力作为一种能动力量,它不过是担当一定公共职务的人。权力作用和影响之大小,首先是随权力拥有者所占居的职位不同而异。权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权力是一种能动的支配的力量。就某一具体权力而言,行使者可以依据其所分掌的权力,就权力所及范围内的事情发号施令,行使管理权。其次,权力是一种公职行为(即公权力并不具有私属性)。这也就是说,行使国家某项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只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或委托,代表国家行使某一具体的行政管理权。权力是一种与公职息息相关的能力或者潜力,如若无公职,则无权力。第三,权力具有双重性,即权力既有其组织性、建设性和创造性的一面,又有其破坏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的一面。权力的双重性是由权力行使者具有双重身份所决定的。
  一、两者的区别:1、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3、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4、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二、两者的联系:1、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2、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3、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利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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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首先,权利是一个关系范畴。这表现在几方面:第一,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权利的本质则是“特定社会中的人的需要的权力化”⑵,也就必然地属于关系范畴;第二,权利无论是“对人”还是“对物”,归根结底都必须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否则就像无本之木一样毫无意义;第三,就其本身而言,权利的概念是与义务相伴而生的,两者的存在意义就在于两极关系的对立统一之中。第二,权利的存在必然涉及利益。“权利的根源是利益在一定社会中的转化形式”⑶,这一点从自然学家和社会学家关于人类起源的描述中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印证。但关于“权利是一种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⑷却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因为权利本身并不是利益。“利益”本身是一个极具误导性的词(同样因其本身歧义而令人头痛不已的也包括“权利”这个词)。首先,“权利必然涉及利益”这句话并没有任何线索表明利益的归属只是设定在了权利主体本人,而反对者总是将这种归属设定作为假想敌来攻击。这又与另一个辨析紧密相连,即利益绝对不仅仅指物质利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它同样包括精神利益。当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物质利益)去行使监护权时,我们可以说他是为着别人的利益——物质利益——在行权,也可以说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精神满足感——而行权。如果说监护权还有职责的一面,那么没有放弃债务多于财产(积极财产)的遗产继承权的继承人行使他的继承权为先人偿债而获得自己内心的安宁就完全能够按照同样的思路完成论证。从这个角度来说,所有的权利都指向权利主体的利益并无不妥,因为精神利益本身是一个极为主观化的东西,即便是在别人看来毫无“利益”可言的处分行为(如赠与、消灭实物形态等),对权利主体而言也存在一种实施了他本人认为适当的行为的满足利益。(当然,反过来说这种需要和满足是否一定是权利,则还要接受正当性的考量,这一点在下文论述。)第三,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和选择的可能。前文提到权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理由也在于此。因为虽然权利内含着适应主体内心意愿的或物质或精神的利益,但权利的关键并不在于此,而在于对别人眼中的利益或不利益的选择的行为自由和可能。“即使某主体被强迫要求、主张的是某种利益,由于这种强迫使主体人无自我选择的可能,以致它依然是义务”⑸。当然,这里的“自由”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而是设定了前提条件、适应权利内涵的“自由”,底线就是正当性。最后一条但决不是不重要的特征是,权利必须以正当性为前提。权利任何时候都不是只从权利主体出发的单极的利益和自由,而是一个内部由主体、客体、义务人联结,国家和/或社会其他成员作用的一个综合体。这就是权利的正当性前提二、权利与权力的一般关系权利与权力关系密切是不言而喻的. 广义上说,“权力是一方当事人作为权利的拥有者促使受权力管辖的另一方当事人服从前者意志的力量".“在各种组织中,掌握某种资源(财富、机会、强力等)的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受其行为约束的一方,我们有时把这种力量称为权力”.1、 权利与权力相互依存首先,从产生上来看,两者互为渊源。一方面,权力是权利的特殊形态。权利是一种行为自由和选择可能,它的原初形态在每个主体间应当是均衡的。当它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下发生流动,这种均衡就被打破了,握有更多自由和选择可能的一方就拥有了权力。另一方面,权利的确认和分配则要依赖于权力。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任何一种选择和自由都需要某种“力”的支持。权力是一种资源的握有,是一种“力”,凭借它才可以为主体获得和维持更多的权利。西谚“强力产生权利”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现实。第二,两者的存在形态相互渗透。权利以某种自由和优先的形式存在,必须依赖权力的支撑。这一点在法律权利中表现得犹为明显。但权力本身表现为权利和职责的双重性,即权利是一种不可抛弃的特殊形态的权利,而权力若要长久地存在,就必须如卢梭所言,“一个最强者,如果不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不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他再强也是不足以永远做主人的。” 因为作为长久存在的权力,不得不接受作为权利前提的正当性的评价。2、 权利与权力相互区别事实上,从权利与权力的概念以及两者的联系中已或多或少表露出两者的一些差异,诸如权力以资源握有为必要,而权利则强调作为一般主体的行动自由;权力通常为少数自然人或组织而权利则是单个个体享有(当然,这里的权力应排除抽象意义上为全体人民享有的权力);权利基于其自由选择的可能,可以行使、暂时不行使或者永久抛弃,而权力基于其职责的一面,一旦抛弃或怠于行使就可招致消极后果;尤其重要的一点是两者的行使原则不一样,权利的行使一般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而权力的行使则一般要求严格按照授权,接受限制。3、 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权利与权力因其联系与区别的复杂纠结而必然地存在冲突。诸如权力滥用导致对权利的侵害,不合理的权力设定限制甚至取消了正当权利等等时有存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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