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除名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某公司员工因在大量请假条上伪造部门经理签字被查出,与部门经理沟通时该员工态度恶劣,最后部门以该员工年累计旷工天数高达40天,严重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办法条例提出对该员工进行除名处分。员工提出他的行为未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他在公司工作了8年,应给予8个月工资的补偿,公司是否应该支付?

  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支付补偿金。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达到”严重“程度,且规章制度要经过员工讨论并明示的才有效,否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补偿的。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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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只要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该行为事实存在,并保证证据链的完整和有效的话,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规定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各项规定。 查看原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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