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是怎么落实"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

如题所述

  落实地方人大监督地方“一府两院”制度,建立和完善地方人大质询地方“一府两院”主要领导人的具体制度、做法和相关程序,保证质询的监督力度并产生积极效果,可就地方“一府两院”主要领导人的答复和疑问进行辩论;具体做法和程序包括每个代表或委员的质询允许采用什么方式(口头的、书面的或紧急质询等)、每次可以提几个问题、要求答复的时间规定;如果对质询答复不满意,还可以采取其它什么措施;如果通过质询证明地方“一府两院”主要领导人有违纪违法等行为,地方人大是否有权对他们进行处理等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若发现“一府两院”官员有严重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可立案和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有关官员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人大尚缺少具体的机制、措施。

  在省和市人大设立和实施特别调查委员会制度,赋予现有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有权组织相关专家和法律工作者针对省、市“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调查并确认群众举报的某些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渎职、无能、腐化堕落等的行为。同时,制定这种调查的具体做法和程序,包括允许被调查对象陈述情况和理由,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妨碍调查,当事人必须出席人大举行的有关听证会并作证,事实确认后人大如何进行处理等,并将这些规定和程序要求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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