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地事故 一死一伤 有人去安监局举报,安监局已立案,举报的人可以去安监局 撤诉吗?

如题所述

举报的人不可以去安监局撤诉。  

工地上出现工伤事故的一般由劳动局处理,比较大一点的事故,安监局会主持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清华附中工地事故:直接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人民网北京12月29日电据北京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北京发布”消息,今日早晨发生的清华附中在建工地底板钢筋倒塌事故,已有10名工人死亡,4人受伤,伤者目前无生命危险,直接事故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消息称,事发时工人正在浇灌作业,目前,学校3个门全部封闭,正常上课,下课时学生不让出教室,许多家长陆续赶到学校。  

清华附中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由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清华附中体育馆工地发生施工事故,造成施工人员伤亡,所有伤者已被往医院救治。初步了解,事故为底板钢筋在绑扎过程中发生坍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清华附中工地事故:直接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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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举报的人不可以去安监局撤诉。
  工地上出现工伤事故的一般由劳动局处理,比较大一点的事故,安监局会主持调查。
  具体请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如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4-12-09
应该可以追问

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吗

追答

听说过 去试试嘛
没试怎么知道

追问

额 他们办公人员 很凶

第3个回答  2014-12-09
不可以追问

为什么

追答

立案以后就要查现场!看责任比例定审!

追问

可是已经与伤亡者私了了

追答

举报有多久了

安监局来查过吗

追问

昨天举报的,以前事故发生的时候 安监局来过,隐瞒给他们说就一个轻伤。也是我们的责任没和受伤家属协商好!所以才到这一步!安监局今天打电话到公司了!

追答

知道举报人吗

追问

知道 该怎么办

追答

最好是找到举报人给钱叫他撤诉!找个理由谎称误会!不然公司就有很多麻烦!

追问

啊,能撤诉吗?安监局的人 都跟狼似的!!

追答

这就看举报人?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12-09
不可以追问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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