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层级官僚制理论的韦伯官僚制设计中的合理性悖论

如题所述

在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体系中,“合法性”(legitimacy)与“合理性”(rationality)是两个最为基本的概念,一切关于韦伯官僚制理论的研究都需要从这两个概念出发,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谛。在某种意义上,整个韦伯学术思想体系都是在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合理性是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是他设计现代官僚制组织模式的一个基本原则,而合法性的概念则是他用以理解古代官僚制的锁钥。与现代官僚制相比,古代的各种类型的官僚制是不具有合理性的,但是这种不具有“合理性”的官僚制为什么会在古代中国、埃及、印度和中古的欧洲等地普遍存在?韦伯的解释是,这些官僚制虽然不具有合理性,但却具有合法性。
韦伯在《世界经济通史》、《儒教与道教》、《经济与社会》等一系列著作中对官僚制发生与发展的历史作了比较研究,他的结论是,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既然官僚制能够在人类历史上有着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它就是以其合法性作为存在的前提的。他认为,官僚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这种统治主要是基于一种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他只有接受这种信仰体系,才能有着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且不会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这种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法性体系。这种合法性体系的存在,使每一个人都能够遵从来自权威的命令,不管这些命令是来自统治者个人,还是来自于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从权力关系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有了这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统治就自然而然地具有合法性了。
进一步说,合法性是来源于一种正当性的信念。韦伯认为,正当性的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宗教的正当性;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在这两类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
(1)情感类型行动;
(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
(3)传统类型行动;
(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
而在这四种类型的行动中,前三种都仅仅由于情感的、价值合理性的、宗教的和习惯的正当性的原因而拥有合法性,唯有最后一种类型的行动才是得到了法律正当性支持的行动,因而不仅具有合法性,同时也具有客观合理性。
与上述四种行动类型相对应的是三种类型的支配行为或者三种统治类型,即个人魅力型的、传统型的和法理型的统治。个人魅力型统治,是建立在某个具有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职务不是一种稳固的职业,也没有按正常途径的升迁,全凭领袖个人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体制的特点是反复无常性。传统型的统治,是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行政官员不过是君王的家臣,无视其实际才能,但须听命行事,为官者可以世袭,行政管理制度及官员带有极大的附属性。法理型的统治,是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与法令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是作为法理型统治类型的官僚制。在这三种体制中,个人魅力型的统治并没有采用官僚制的形式,只有传统型的和法理型的才是官僚制的形式。但是,在这两种官僚制形式中,传统型的官僚制虽然是合法的,但却不具有合理性,如果说具有合理性的话,那么也属于一种主观化了的价值合理性。韦伯所极力追求的是客观的合理性,即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合理性的官僚制。所以,他的全部理论工作的重点就放在了设计这种合法又合理的官僚制方案方面了。
应当说,韦伯是一个理想主义者,在他的官僚制理论中,是首先确立起一个合理性的概念,然后再进行合理性官僚制模型的设计。所以,他对历史上的官僚制所作出的描述是以合理性为标准的,分析的结果是历史上的官僚制都缺乏合理性。既然如此,那就需要自己动手去建立一个合理性的官僚制。当然,官僚制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不可能由学者去建立它的工程的,但学者可以描述它的理论模型,韦伯所作的工作就是这一性质的。所以说韦伯是合理性官僚制模型的设计师。根据韦伯的看法,官僚制首先是作为一种组织形式而存在的,是组织存在的体制和制度。这种组织形式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表现为一种上级对下级的领导、监控和下级对上级的报批、执行的层级制度。这是一切官僚制的基本特征。但是,现代官僚制的新特点在于,官僚制组织中的官员,是根据契约关系雇佣和经过培训并领取薪金的公务人员,虽然,作为官僚制组织,在结构上也分为高级和低级,因而官僚也分为上级和下级,但是,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作,所以,他们之间不是一种附庸关系。由于具有这些特点,现代官僚制与传统的官僚制比较起来,就有着更大的优越性,它能够使行政事务得以很好的决策和贯彻,具有精确、严格、统一的特点。
具体地说,根据合理性原则以及吸收传统官僚制存在的经验所作出的官僚制设计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官僚制是法律化的等级制度,应当是一整套持续一致的程序化的命令—服从关系,任何官员的行动方向都是由处在更高一级的官员所决定的。官员所受到是非政治化的管理,对官员的评价主要是技术性的。
第二,官员间的从属关系是由严格的职务或任务等级序列决定的,权力关系并不具有权力的个性特点,而是基于职务本身的组织构造,所以,要求完全排除个人的情感纠葛。每一个职位上的官员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权力,从而保证每个人都能够照章办事而不致越出其职权范围。
第三,消除了人身依附关系。由于权力来源不是出自血统的或世袭的因素,而是源于建立在实践理性基础上的形式法学理念和形式法律规定的制度,所以,官员的工作和利益不是由他的上司的个人好恶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制度所规定的行动的程序化、客观化,他的年资、工作经验、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等等都可以在形式上加以量化。这样一来,个人的服从对象不再是拥有特定职务的个人,而是个人拥有的特定职务,换句话说,他为客观的非个人的组织和组织目标服务。
第四,拥有极为完美的技术化程序和手段,在专家的指导下日常的工作大部分与信息、各种知识、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纳、多个可行的决策方案的提出以及论证等等,都会拥有技术性的支持,而且,组织目标及这些目标的确立过程也倾向于技术化和合理化。也就是说,根据科学化、技术化的理性取向,在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上倚重各类专家,促进整个官僚体系和组织行为越来越科学化、合理化。 韦伯关于现代官僚制的合理性设计是一种理想型设计,这种理想型设计与自然科学中的理想模式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那么,这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官僚制在现实中是否存在以及能否存在?如果它仅仅是一个理想模型,在现实中存在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所以,韦伯也不得不承认:官僚制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思维结构,也许象只是在假定的绝对空间中计算出来的物理反应一样,在现实中是极少见的。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理想类型只是思维构建的“乌托邦”。但是,韦伯又认为这种理想类型并不是凭空构造的,而是来自现实本身的,是通过对现实中那些典型因素的突出和强调获得的。对于这个问题,韦伯是这样看的:“理想类型是通过单方面地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通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偶尔又不存在的具体的个别的现象而成的,这些现象根据那些被单方面地强调的观点而被整理成一个统一的分析结构。”所以说,韦伯所建构的官僚制理想类型也就是他将历史上的以及现实中的具体的个别的官僚制组织的某些主要性质和突出的特征抽取出来,并通过综合整理而成的精神产品。在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发现有哪一个官僚制组织完全具备官僚制的理想类型的全部特点。
韦伯试图说明他在理论中构造理想型的合理性官僚制的理由,那就是:在历史学的研究中,作为历史认识论的方法,“理想型”是认识的手段而非认识的目的,而对于社会学来说,就不是这样了,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是由社会学的任务所决定的,因为社会学需要建立关于事件的一般法则,不管这些事件的时空意义如何。所以,对于一个社会学家来说,韦伯认为自己的任务就在于建立一个理想的官僚制模型。的确,对于科学研究来说,韦伯的这一看法是合乎科学发展的一般原则的,因而,对于韦伯建立合理性官僚制的理想类型这一点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科学无论是在建构理想类型方面有着多么高度的纯粹性,都应当以科学自身逻辑上的完整性为前提,如果科学自身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那么在逻辑断裂带上去建立理想类型就不能被视作为明智的选择。即使对于社会科学也是这样,它可以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典型因素,但却必须在这些典型因素中包含着现实完整的总体性,失去了这个总体性,也就意味着科学自身是一个畸形化的体系。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恰恰是这样,他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合理性概念恰恰是一个不具有总体性的片面的合理性。片面的合理性又怎么能够被称作为合理性的呢?无论是在日常用语还是科学思维中,片面的合理性都恰恰是不合理性。
所以,决不象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韦伯在建立了官僚制组织的理想类型之后,应该将它与官僚制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但他并没有作这样的工作。其实这种比较无论做了还是没做,对于韦伯来说都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而且在韦伯的时代,官僚制并不象20世纪那样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遇到了结构性的危机,即使韦伯做了比较也不能得出否定官僚制理想类型的结论,甚至根据现实而对官僚制的理想类型作出修缮都是不可能的。因为韦伯在建构官僚制的理想模式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过了作为理论建构的理想模型与现实的差异性。所以,对于韦伯的理想官僚制模型来说,实质性的问题是作为官僚制设计基础的合理性概念自身就存在着逻辑断裂带。
韦伯建立理想的官僚制模型的努力是在历史叙述中进行的,所以,他把官僚制的形成过程看作是社会的合理化进程,是社会关系的客观化和物化过程中的合理化。当然,这种合理化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但韦伯并不认为这个合理化进程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方向,而是以只有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予以理性思考并行动的市民的出现为前提的。在韦伯看来,就行动而言,在传统社会中,行动的手段、目的、价值和结果等各种组成要素的自律控制力都是很弱的,只是到了近代社会,市民行动的自律控制力才得到增强,才可能增加行动的合理性。所以,在整个宗教社会学和社会史研究中,韦伯把合理性的出现,即合理化运动看作与西方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仅仅在西方社会,才出现了这种合理化的运动。在叙述的过程中,韦伯把合理化的运动分为行动的、价值领域的和杜会结构的等方面。依他看来,从行动的方面来看,在传统社会,对行动的诸组成要素(即手段、目的、价值及结果)的自律控制力极其有限,而到了近代社会,其自律控制力得到显著提高,意味着行动的合理性也得到提高。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韦伯关于行动类型的划分,他把行动类型分为四类,即目的合理行动、价值合理行动、情感行动以及传统行动。从价值领域方面看,在传统社会,诸价值领域尚未分化,是互相融合在一起,而到了近代社会,诸价值领域被分化为具有相对自律性的部分体系,即认知—技术领域、审美—表现领域以及道德—实践领域。同时,各价值领域处于持续的合理化—自律化过程。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就是从传统官僚制向现代官僚制的转换。
出于理想型官僚制设计的需要,韦伯在论述官僚制的合理性时,要求实证地对不同合理性进行客观描述,也就是从事物因果关系上判明合理性的类别,从而表明他完全是在实证主义的层面上对体现不同合理性的官僚制的分类。因此,韦伯区分出两种合理性,即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在统治关系中,行动方式倾向于在其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尽可能地被加以量化,从而使得行动本身以及对行动结束后目的实现程序的预测成为可以被计算的任务。这是一种纯粹客观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完全基于价值判断的基础,它对行动的目的和后果作出价值评价,这些评价如是否合乎宗教信仰或宗教教义,是否符合习惯,是否表现出某种杜会美德或善行等。实质合理性只是关乎伦理主义或道德理想的一种合理性,它仅仅对行动实现价值判断,极力强调行动的社会关注,忽视行动效率,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而形式合理性则与之相反,它不仅把行动过程看成是可计算的,而且把目的本身也看成是可计算的。韦伯认为,目的其实就是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理性化,或者说就是使它表现出最大程序的可计算性。因此,形式合理性是工具—目的的,实质合理性则是伦理道德理想的。韦伯强调,实质合理性是传统社会秩序的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这种合理性已经基本失去了它存在的杜会氛围。现代社会日趋繁复的生产与生活,必然要求把行动的效率提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社会管理必然愈益科层化。在经济生活中,受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则的支配,公司不得不连续地、精确地并尽可能以更大的成本效益和更快的速度处理它的业务;在现代民族国家问题上,现代国家统治越来越依靠科层化的管理方式,使它的军事、司法和行政管理人员日益脱离行政管理组织的物质手段,领取工资和薪金的官僚彻底摆脱了过去曾经被先赋的任职条件,他们已经被广泛地普遍地雇员化了;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报刊等社会舆论不仅在内部形成了分工明确运作有序的机制,而且在外部也越来越与科层化的国家相互信赖,并受着受过专业训练的各类活动家或党派官员的指导。同时,社会公共空间也日益官僚体制化:在政党政治中,官僚体制化的政党想方设法从技术上强化其操纵人民大众的漠不关心和 “同意”能力,并精细地事先计算自己行动的过程与所能达到的结果。既然形式合理性是社会发展趋势所致,那么在现代理想型的官僚制设计中,突出强调官僚制的形式合理性和客观性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因为,韦伯武断地指出,“按照目的合理行动的角度,价值合理性总是不理性的”。
鉴于官僚制在实践中的困境和理论上所受到的诸多诟病,当代韦伯的信奉者们在替韦伯辩护的时候,总是强调韦伯的合理性概念是出于叙述的需要。当然,从韦伯的著作来看,合理性概念也确实表现为一种叙述的需要,是用以分析和理解现代社会特别是官僚制的叙述框架。实际上,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对于一个思想家来说,没有什么纯粹的叙述,一切叙述都是服务于理论建构的,更何况韦伯并不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而被学术界承认的,他是以一个社会学家而受到学术界注目的。他的目标并不是用合理性的概念来分析近代以来的社会,而是要在合理性概念的基础上构建理想的官僚制模型。至于韦伯在他的著作中所进行的不厌其烦的类型区分也不能证明他仅仅是一个社会学领域中的类型学家,他个人一再强调的所谓不受个人价值观念影响的客观实证的事实描述并没有遮掩他构建理想的官僚制类型的热情。所以,在韦伯那里,合理性概念归根到底还是从属于理想官僚制模型建构的需要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他割裂价值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关系,抛弃理论追求上的总体性而片面地强调工具—目的合理性、形式合理性的客观性。 韦伯在社会学研究中倡导“价值中立”。而这种价值中立的原则也被作为一个规范而被应用到公共行政的官僚制组织设计中去了。所以,在官僚制中,人们看到的是体制的价值、结构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技术化,但作为这个体系中的主体因素的人的价值却被忽略了。这样一来,在官僚制的理想模型中,一切都从属于科学的合理性。这个科学的合理性也就是韦伯的形式合理性。拥有形式合理性的理想型的官僚制组织由于分工明确、职责和权限清晰、等级结构合理、专业化程度高、拥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成员的非人格化而被韦伯看作为有了“超过任何其它组织形式的技术优势”,而且,韦伯断言,这种“充分发展了的官僚组织与其它组织相比较,就如机械与生产的非机械形式相比较。”可见,韦伯是充满热情地描述他的理想型的官僚制的。
韦伯认为,这种拥有科学结构的官镣制组织具有公正、科学、高效率的优点。当然,韦伯也看到官僚制中包含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会存在着违法行为、低效率、官僚主义等现象。而且他特别指出,官僚制的麻烦在于,官员们并不总是以他们应当遵循的方式行事,他们具有一种人类本能的趋向,试图增大自己的权力,并扩充自己的权利。他们不是作为一个忠实的仆人去行事,而是力求成为他们所管辖的部分的主人。对文件的垄断常常是他们手中极为便利的武器,凭借从官方情报到保密资料的转换,凭借仔细的证据处理和有选择性的事实描述,便可以在行政管理公正无私的幌子下,支配或强烈地影响政策,使政府的部长俨如他们自己部门的雇员或成为傀儡人物。但是,韦伯的追求依然是客观化,他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依然是科学化的。因为他是这样来设计救治官僚病的方案的:其一,实行行政职能部门内部的合议制,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其二,改变行政首长的非专业现象,因为只要非专业的官员依赖专业人员帮助,那么真正的决定总是由后者作出的;其三,实行直接民主制,保证政府官员直接受议会监督。所以,解决官僚制所带来的问题并不是由官僚体制内部作出,只有到官僚体制的外部,才能找到解决官僚病的锁钥。
应当承认,韦伯的思想是矛盾的,作为一个深受启蒙思想和近代哲学熏染的思想家,他有着自由主义的信念,并崇尚个人价值,但是,他的理论却又表现出压抑个性、祛除主动的思想。在他的官僚制组织理论中,这种矛盾被单向度的客观追求所完全取代,他关于自由主义的和个人价值的信念完全被官僚制组织的客观性所埋没。所以,合理性的官僚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理想化或纯理论性的组织制度,在现实中有很多难以实现的条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韦伯的官僚制实际上是一个道地的权力本位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支配官僚的是强烈的权力拜物教,官僚们把对权力的追逐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主要目标。这样一来,就必然会在官员之间造成非道德的猎取权力的行为,官员会把通过忠于职守和通过自己的行政行为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的途径看作一条十分困难的途径,他们就会选取人情关系、投机钻营等等途径去获取权力。这样一来,就会在官员之间形成一个相互倾轧、尔虞我诈的氛围,从而造成整个官僚制体系的内耗增加。
即使避开官僚制的实践效应不谈,单就韦伯官僚制描述的理论分析也可以看到其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在这个客观化、形式化的合理性的背后所包含着的是对人的否定。我们知道,从文艺复兴开始到启蒙运动,是在理性追求中踢开上帝,整个近代思想的发展都是在这一主题下进行的进一步深化,但是在非理性的领域中如何排除上帝的干扰和肯定人的价值,是在尼采宣布上帝死了之后才开始的。所以,从文艺复兴到尼采的主流哲学是一个从肯定人的理性价值到非理性价值的进步,而韦伯的官僚制理论设计却是与这一主流哲学相对立的。因为,它在这种科学化技术化的设计中片面强调客观的形式合理性,从而在根本上否定了人,这无异于在官僚制中宣布人的死亡。因为在韦伯看来,现代官僚制所意味着的是整个现代生活的科层化,而现代生活的彻底科层化则意味着工具—目的论已完全控制了一般社会心理。资本主义合理化过程在消灭和取代其他形式生活的同时,本身也倾向于变成一种目的。这种工具—目的论与现代社会的效率相呼应,它或许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压倒性的世界潮流。日常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倾向于变得取决于纪律严明的等级制度、合理的专业化、个人本身及其活动的条理化工具化。
我们认为,历史进步的趋势是人的发展,在公共行政的制度建设中,目标也是人的全面发展。人是社会的最高价值,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杜会发展的目的。这是一个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因为,杜会本位实际上也就是人本位,即突出强调人的地位、人的权利、人的尊严,突出强调人的个性发展和价值实现。这是公共行政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为了实现这一总体目标和基本的价值取向,它的制度建设的内部考量就必须是以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为目标,要求行政人员的个人的发展与社会一般成员的人的发展走不同的道路。如果说社会的一般成员在人的发展这个方面是通过个人权利、个人尊严和个性的突出而得到实现的话,那么行政人员恰恰是需要在尊重他人的个人权利、维护他人的尊严和为他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的过程中来获得自己人格的升华,实现完善的道德修养,从而走向个人的全面发展。所以说,对于行政人员的来说,在社会总体中人的发展中的意义就在于个人人格的实现,而个人的人格是通过道德的发展而得到实现的。
从行政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公共行政的权力体系也被称作为一种行政授权机制。在这种行政授权中,行政人员拥有着很大一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个自由裁量权如何能够在行政人员的个人的行政行为中保证其与公共行政的总体目标的一致性,主要是依靠行政人员的道德觉悟来提供保证的。当然,行政法律以及行政体系的制度设计谋求程序控制,但程序控制由于本身就是与自由裁量之间存在着理论上或逻辑上的悖论,在实践上也必然会有着难于处理的尴尬。所以,一切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都不可能是成功的。只有走出程序控制的思路,或者说把程序控制作为一个强程序弱控制的地位上,尽可能地突出行政人员的行政道德的作用,才能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理想的作用途径。
总之,官僚制不应是一个消灭了人的管理体制,而首先应当是以人为中心的体制。以人为中心,就需要突出人的主体性,就需要肯定人的价值以及人的价值观念的作用。这样一来,官僚制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就转换为人的主体性和道德优先性。所以,我们对于人的死亡和制度的兴旺的对立是不能赞成的,我们所要看到的是制度的兴旺成为人的支持物。具体地说,就是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等因素,应当成为行政人员行政行为的支撑物,而不是专门用来限制和控制行政人员的工具。行政人员依赖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而变得更加强大,能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就会获得法律制度与行政人员的主观活动相协调的情况,行政人员就不会处处感到法律制度与他的对立,而处处感到法律制度对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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