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至上与三权分立的联系与区别

如题所述

  议会制最早产生在英国,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内阁制国家。英国议会内阁制的特点是:1、议会由两院即贵族院和平民院组成。2、内阁首相由平民院的多数党领袖充任,其他阁员由首相在其党内成员中提名呈请国王任命,组成多数党一党负责的政府。3、内阁掌握实际政治权,对议会负责。议会对内阁可以投不信任票。通过投票被认为是不受信任的政府必须辞职。如内阁不愿辞职,可以呈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让全国选民裁决;大选后,由新组成的议会来决定内阁的命运。

  议会制所依据的理论,主要是资产阶级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等原则。他们用“主权在民”反对王权,将政权掌握在自己手里;用“三权分立”调整他们阶级内部的关系,建立起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尽管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促进过生产力的发展,但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基础之上,它所实行的民主、自由、平等都被控制在资产阶级利益容许的范围内,因此无论它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都改变不了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在这个制度中,当议会起主要作用时,它是管理资产阶级国家事务的委员会;当资产阶级需要加强内阁作用的时候,议会就往往成了单纯的点缀。

  三权分立制度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