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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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和实体法是辩证统一的。是“你有我,我有你”。事实上,各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既有程序性的,也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和形而上上反对二者,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不利于指导实践。

1、程序的启动是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的。

程序启动并以成本运行。程序只是过程、链接、方式和步骤。因此,程序运行的目的只能隐含在程序之外,即启动程序以实现实体法。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区分是非,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惩治民事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2、诉讼程序的结束是实体法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行政目的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结;罪犯受到惩罚,无辜者免于起诉,国家和社会秩序得以维持是刑事诉讼的终结;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终结。民事诉讼程序。

3、程序操作评价标准

实质正义的实现程度和实质正义的实现成本是评价程序运行的标准。

扩展资料:

程序法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一种程序法。当然,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中也经常规定某些程序性问题,在程序法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更多的规定。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证,而司法活动则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法理学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范畴。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或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程序法是规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有关程序,以保障权利或权力的实现或行使,保障权利或权利的实现的法律。 

参考资料:实体法_百度百科 程序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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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27

1.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划分是学理上的概念,在实际法律文件中,两者并非截然分开的。经常是一部法律中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比如《选举法》 既规定什么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规定选民如何登记、如何投票。在这里,前者是实体性的,后者是程序性的。

但是,也有一些法律主要是或者绝大部分是实体性规定,比如《环境保护法》;有一些法律则主要是或绝大部分是程序性规定,比如《行政处罚法》 。我们有时候也会把以实体性规定为主的法律称为实体法,而把以程序性规定为主的法律称为程序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基本法都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一对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然,程序法也不仅仅是诉讼法,诉讼法是对司法程序的规定。

其实,立法和执法也有相应程序,比如《立法法》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审议、表决通过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即时处罚和书面处罚也都有程序性规定。人们常说我们需要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程序法就是让公平正义可以看见的规则。


拓展资料

所谓“实体法”,您照字面意思理解,其实就是实际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咱们一般接触到的像民法、刑法都属于实体法,简言之,就是判断对错的的法律,这也是对于咱们平常老百姓来说最实用的一种法律。

而与之相对的“程序法”,其实就是对如何实现实体法,在使用流程这些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说句简单的话,这就是关于怎么用法的一种法律。

简单的说,实体法就好像火车一样,程序法就好像铁轨一样,有了铁轨火车才能飞速的奔驰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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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15

1、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与实体法是辩证统一的。二者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实际上,现有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无一不兼具程序与实体的内容。因此,我们讲程序法、实体法的划分具有相对的意义。从理论上形而上学地将两者截然对立,进而厚此薄彼,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对于实践的指导无疑是有害的。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3、在我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

拓展资料:

1、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中往往也规定了某些程序问题,而在程序法中则多有关于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2、实体法(Substantive Law) 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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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9-20

程序法与实体法是辩证统一的。二者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实际上,现有各国的行政程序法,无一不兼具程序与实体的内容。因此,我们讲程序法、实体法的划分具有相对的意义。从理论上形而上学地将两者截然对立,进而厚此薄彼,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对于实践的指导无疑是有害的。

1.程序的启动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

程序的启动、运作是有成本的,程序仅仅是过程、环节、方式、步骤,因此,程序运作的目的只能是涵于程序之外,即为了实现实体法而启动程序。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2.程序运作的终点是实体法目标之最大限度的实现

行政目标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点;犯罪分子受到惩罚,无辜的人免于追究,国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得以维护是刑事诉讼的终点;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定是民事诉讼的终点。

3.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实体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以及其实现的代价大小,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扩展资料:

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中往往也规定了某些程序问题,而在程序法中则多有关于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Substantive Law) 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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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0-06-27
  我们可以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关系做一简单归纳:一般情况下,程序法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即辅助实体法功能的实现;例外情况下,程序法的功能是填补性的,即在没有相应实体法适用于个案时,允许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遵循程序法的规定造法。前者是由程序法的“外在价值”决定的,后者是由程序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的。

  (一)一般情况下的关系

  1.程序的启动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

  程序的启动、运作是有成本的,程序仅仅是过程、环节、方式、步骤,因此,程序运作的目的只能是涵于程序之外,即为了实现实体法而启动程序。例如日本的《行政程序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定与处分、行政指导以及申报有关的行政程序上的共同事项,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提高其透明性(指行政上的意思决定之内容及过程对国民而言是明晰的),从而有助于保障国民的权利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

  2.程序运作的终点是实体法目标之最大限度的实现

  行政目标的实现是行政程序的终点;犯罪分子受到惩罚,无辜的人免于追究,国家和社会的统治秩序得以维护是刑事诉讼的终点;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定是民事诉讼的终点。

  3.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实体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以及其实现的代价大小,是评价程序运作状况的标准。

  (二)例外情况下的关系

  1.无相应实体法适用于个案时,程序法的规则是判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标准。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体系,也难以避免法律空白、法律漏洞的存在,适用者常常采取“法律解释”的形式,运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或执政党的政策解决个案。这种“法律解释”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遵守程序规则即为合法。值得指出的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实体法的基本原则仍然是不可逾越的界限。

  2.实体法目标与程序法目标在个案中冲突时,有时牺牲实体正义而追求程序正义。假设这样一个案例:某税务机关对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理由是王某偷税。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但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瑕疵。王某诉诸法院,法院判决撤销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在该案中,王某应受行政处罚是实体正义的要求,行政机关应按合法程序处罚王某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法》,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确应被撤销,但我们难道能由此而得出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的结论,并导出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命题?

  答案是否定的。实体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法律程序是达到实体正义这一目标的手段。不在严格的程序下追求实体正义往往是靠不住的。如果我们允许在个案中为追求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将会有多少秘密取证、屈打成招的现象发生!遵守法定程序所追求的实体正义才是可靠的实体正义。本案中实体正义的暂时牺牲,正是通过法定程序的严格履行,以追求可靠的实体正义。因此,国外有关诉讼理论重视对程序瑕疵的补正、治愈、转换等的研究,主张当程序上的瑕疵不很严重而可以补正,并不影响实体权利义务时,不采取机械地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而是在判其补正的前提下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这是因为,暂时牺牲实体正义而追求程序正义,最终目的在于追求长远的、可靠的实体正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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