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捐赠政策:个人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如题所述

6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一般来说,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会取得其开具的捐赠票据。票据记载捐赠金额、捐赠票据编号,个人选择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的,根据票据情况,填写“受赠单位名称”“受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捐赠凭证号”以及“捐赠金额”等信息,以便准确享受捐赠扣除优惠。实务中,公司组织员工进行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将捐赠票据统一开给公司,票据上只有单位名称,没有员工姓名,这种情况下员工能否就捐赠金额,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是咨询热点。
  对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因此,员工可以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索要捐赠票据的凭证号码等信息,并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同时留存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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