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的应用

如题所述

权利法案通过后的前150年里几乎没有对美国司法构成什么影响,用戈登·S·伍德的话来说:“批准之后,大部分美国人很快忘记了有关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事。”直到1931年前,法院都没有做出过保护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判决。历史学家理查德·拉宾斯基将法案漫长的休眠期归因于三个因素:首先,社会文化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才能让司法和民意容忍和接受法案中的条款;其次,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都主要专注于解决政府间权力平衡的问题;第三,法案起初只对联邦政府有效,这一限制在1833年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中予以了肯定。
时间进入20世纪后情况有所改观,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合并原则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首先是在1925年的吉特洛诉纽约案中应用言论自由条款。此外在1896年的塔尔顿诉梅斯案中,法院裁决宪法中包括权利法案在内的各项保护,均不适用于美洲原住民部落政府。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一条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任何法律来确立国教或妨碍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干涉和平集会的权利或禁止人民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起初,第一条修正案只针对国会制订的法律,其中的大部分禁令都是比今后更狭隘的角度来加以解读。
在1947年的埃弗森诉地方教育委员会案中,法院援引托马斯·杰弗逊的信函称第一修正案在“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之墙”(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但这两者分离的确切边界仍然存在争议。法院通过20至21世纪的一系列判决显著扩张了言论自由权的覆盖范围,保护了各种形式的政治言论,匿名言论,竞选资金,色情内容和学校誓词等。这些判决也给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定义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况。在最具知名度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英国普通法的先例,增加了诽谤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在第一修正案下商业言论所受的保护不及政治言论,因此对其也有着更多的规管限制。
新闻自由条款保护信息和观点的出版,主要适用于各种各样的媒体。在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第一条修正案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事先审查或出版前审查。请愿条款保护人民向政府任何分支和部门请愿申冤的权利。根据这一条款,最高法院也认为第一条修正案中暗含有对结社自由的保护。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二条修正案保护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修正案中携带武器权利的表述部分来源于英国普通法,还受到了1689年权利法令的影响。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形容这是一种附属权利,用于支持自卫、反抗压迫的自然权利和公民采取一致行动保卫国家的义务。对该修正案制订目标、适用范围和效果的学术探讨一直存在争议,有着多种不同的解释。
在1875年的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携带武器的权利不是由宪法赋予的,也不是依赖任何形式来维持它的存在。第二条修正案只是说明国会不能侵犯这一权利,除了限制国家政府权力外没有其它任何效果”。在1939年的美国诉米勒案中,法院判决指出该修正案认为“(保有武器的权力)和纪律严明的民兵之间有着合理的关系”。
在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中,法院裁决认为第二条修正案“编入了一个预先存在的权利”,即在与军队服役无关的情况下仍然保护个人拥有武器的权利,并保护传统、合法方式使用武器的权利,如在家中自卫等,但该权利也并非不受限制。“这并不是一种允许以任何方式、任何目的来保有和携带任何武器的权利。”在2010年的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中,法院认为第二条修正案对各州和地方政府和限制与对联邦政府的限制程度是一样的。 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译文: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八条修正案禁止征收过多的保释金和罚款,不过没有明确定义“过多”的程度。
这条修正案在诉讼中引用最频繁的条款是最后一项,禁止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这一条款也是1970年代前唯一一个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中偶而会涉及的条款,具体情况通常与死刑有关。在1972年的弗曼诉佐治亚州案中,部分大法官认为死刑本身就违反了这条修正案,认为这一条款可以反映出公众对于可以接受的惩罚标准随着公众舆论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另外一些大法官认为死刑审讯中的某些做法存在不可接受的武断情况。因此法院判决中的多数意见认为死刑是违宪的,美国也因此持续数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到了1976年的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中,最高法院的立场有了改变,裁决中认为只要陪审团是根据具体的量刑指引而做出判决,那么死刑就是合宪的。此外,最高法院还在1976年的埃斯特尔诉甘布尔案裁决中认为,一些监狱中存在的恶劣情况也属于“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译文: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第十条修正案申明了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规定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且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该修正案没有给各州提供新的权力或权利,而是保护各州不会因联邦政府的存在而沦为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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